民事訴訟法修改啓動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江偉教授領銜的《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與完善》課題組已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的第三稿。據該稿參與者介紹,該建議稿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昨天,記者在北京市律協主辦的《民事訴訟法》修改與完善研討會上看到了這份建議稿。建議稿中“三審程序”、“公益訴訟”和“胎兒訴權”等內容對現在的民訴法進行了較大突破。
三審程序遏制地方保護主義
專家建議稿提出,如果認爲第二審判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違反法律”包括,不適用實體法律或者適用實體法律不當,應當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判決未記載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介紹說,“實行兩審終審,大量案件在中級法院便終結,難以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困擾。”專家建議稿的主要起草者、法學博士孫邦清說,二審法院與地方政府在同一地區,訴訟結果往往會受到地區影響。三審法院等級較高,由高級法院終審,對地、市之間的地方保護有遏制作用。由最高法院終審對省市的地方保護都有一定遏制作用。
孫邦清說,三審的最大意義在於統一法律的適用。“不同地域的法院對法律有不同解釋,適用不一樣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三審制可以糾正、統一各地法院不同判決。”
公益訴訟防止公共資產流失
專家建議稿提出,在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其他國家機關爲維護公共利益,可以對實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權、賠償受害人損害的民事訴訟。社會團體在得到受害人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課題組專門將國有資產流失列爲“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的公益訴訟。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由於權利的享有者和權利的行使者分離,作爲權利享有者的“國家”無法具體地行使訴訟權利。建議稿還規定,任何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都可提出材料和意見,人民法院不得拒絕。該規定明顯擴大了公益訴訟的社會影響,滿足了老百姓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權利。
胎兒也可以提起訴訟
專家建議稿提出,胎兒就其法律上規定的利益,有當事人的能力,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孫邦清介紹說,我國有些法律給胎兒設定了利益。比如遺產的分配,要給胎兒留有份額。如果胎兒的法定利益被侵害,而胎兒不得訴訟,顯然侵害了胎兒的利益。爲了保護胎兒,在建議稿裏規定:“胎兒就其法律上的利益,有當事人權利。”可以以“某某胎兒”的名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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