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初開始,廣東省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清理工作,徹底剝離黨政機關的經營性資產,嚴禁其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從去年開始,廣東省在全國率先對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理,現已進入資產處置和規範管理階段。據該省清理辦覈查,廣東87家省直單位佔有房產總面積385.87萬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面積125.54萬平方米;富餘職工住房4404套,面積29.85萬平方米;招待所(培訓中心、山莊、療養院)47個,面積23.19萬平方米;閒置土地17塊,面積25.84萬平方米。另外還經營房地產面積68.10萬平方米。
對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廣東實行分類處置。以2003年11月30日的使用情況爲準,各單位閒置或用作經營的辦公用房,一律由省政府收回;已興建或購買新辦公樓房的,原辦公樓統一由省政府整體收回處置;各單位在用的超標辦公用房,即人均超過30平方米部分,省政府保留收回調配的權利。各單位產權清晰的富餘職工住房,按照廣州市房改辦、財政局《關於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在3年內處理完畢,出售收入扣除經省財政廳認可的必需的費用後全額上交省財政;產權不清晰的富餘住房,繼續由各單位管理。各單位對外承包的招待所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自主經營的省直單位的招待所實行財政“財務收支監督管理”;閒置的招待所一律由省政府收回。各單位經營的其他資產,包括自營、出租、參股、合作等,一律由省政府收回。
廣東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市要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清查、界定和處置。廣東省財政廳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清理收回的經營性資產,並與各有關單位辦理具體的交接手續。富餘辦公用房的處置工作於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閒置土地和招待所的處置工作於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富餘職工住房的處置工作於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廣東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單位經省清理辦覈實過的房地產必須保持原有狀態,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轉讓、出售或變更用途,否則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有關專家認爲,廣東在全省範圍內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理,有利於從制度和源頭上杜絕私設“小金庫”、亂髮濫發錢物,堵塞滋生腐敗的漏洞,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也有利於規範和加強對這部分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還可促進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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