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好心人收養了一條“流浪狗”,不想這條狗卻闖了禍:撞倒一名騎車人並致人受傷。在由此引起的訴訟中,“臨時”的狗主人成了被告,被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賠償傷者的一應損失。
2004年11月2日下午,張某騎着一輛燃油助力車沿建昌道由西向東行駛,突然有一條大黃狗從張某的右側躥出來,撞在了助力車的前輪上,張某一下子摔倒在地。後經診斷,張某左手指、左肋部等多處擦傷、挫傷,左膝關節後交叉韌帶撕脫傷。後張某將黃狗的主人劉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法庭上,被告劉某卻辯稱,“肇事”的大黃狗是一隻“流浪狗”,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某雖是臨時飼養“流浪”的動物,但也負有監管之責,現劉某臨時飼養的動物造成原告傷害,其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6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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