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有兩個多月了,但各方針對該條例關於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規定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息。
8月2日,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請求對〈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冀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珠海條例第7條以及第33條關於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在建議書中,東方公益所認爲珠海條例在立法內容、立法權限、立法精神等方面均存在合法性問題。
電動自行車有上路權。該所認爲,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這句話的理解應該是:“非機動車”分爲“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和“依法不用登記的非機動車”兩種類型;對於前者,只有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而對於後者,無需登記即可上路行駛。即,有關政府部門對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的非機動車可以進行依法管理,但是卻未規定政府部門可以全面禁止任何一種被《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爲“非機動車”的交通工具上路。珠海條例全面禁止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確認的非機動車依法上路原則。
珠海市人大常委會不具有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權限。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經濟特區只是一個在經濟體制方面的特區,而不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特區。原則上,經濟特區應只在出臺涉及經濟體制方面的法規時纔可以作出變通規定。電動自行車車主上路權的問題顯然不屬於經濟體制方面的問題,它已經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珠海市人大無權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做出變通規定。
有悖於立法的民主精神。“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這是中國《立法法》第5條賦予人民羣衆的立法參與權。東方公益所在《建議書》指出,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的該項立法由於涉及到相當一部分羣衆的財產利益,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應當採用舉行聽證會等程序聽取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而在現實立法過程中,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沒有采用聽證程序的做法有違立法民主參與精神。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規定,變相地對電動自行車這一商品進行了地區封鎖,也侵害了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的權利。
立法理由存在嚴重問題。東方公益所認爲,珠海市對於其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的做法沒有提出強有力的科學依據,也沒有用科學數據證明相對於機動車而言,電動自行車在安全、環保和佔用道路資源方面具有更多負面作用,這有違立法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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