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學生騎自行車途經一處施工路段,不料被正在施工的民工用鐵杴無意間鏟到前額,由此引發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一糾紛,一審判處由僱用民工的工程公司負責賠償傷者。
今年4月16日上午10時許,本市某大學的學生馮某騎自行車途經南開區紅旗南路金禧園小區前的路段。此時,該路段正在施工,就在馮某通過工地時,一名民工的鐵杴一下子鏟到馮某的前額左眉上部。在雙方進行交涉的過程中,馮某又被該民工用鐵杴剷傷。後雙方到派出所解決問題。當天,由剷傷人的民工劉某所受僱的工程公司陪同馮某到醫院看傷,診斷結果爲:頭外傷,左眉弓上皮裂傷,縫合三針,左手外傷。因爲由此產生了相應損失,馮某便作爲原告將民工劉某、劉某所受僱的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及工程發包方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要醫藥費、誤學誤工費、瘢痕修復費、心理障礙治療費等共計6200餘元。
作爲第一被告的劉某在法庭上辯稱,事發當時他正想收杴,不料卻碰到了原告的前額。隨後,他便詢問原告的傷情,原告一手捂着額頭,一手拍他的胳膊,他拿鐵杴一擋,結果又將原告手劃傷。劉某認爲,原告在施工路段通行,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的義務,故不同意賠償。第二被告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認爲,原告完全能夠預見且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因此,原告對事故發生是有過錯的,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工程發包方未出庭答辯,但其提供的書面答辯稱,在發包工程時,他們便與第二被告簽訂了分包安全協議,協議約定任何安全事故都由第二被告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某是第二被告所僱民工,劉某在工作期間傷到原告併產生相應損失,應由第二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原告所提出的誤學費、護理費,因無證據法院未予支持,對原告要求的後期醫療費、瘢痕修復費、心理障礙治療費等因沒有實際發生,法院也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決由被告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交通費等共計1300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