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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2年間,柯建新等人將32名被親生父母賣掉的兒童以及6名來歷不明的兒童,賣到了新加坡讓人收養。昨日,柯建新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
堂兄弟共同作案
據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安溪人柯建新爲非法牟利,與其在新加坡的堂兄柯豐慶(新加坡公民,另案處理)共同策劃、預謀,從中國收買嬰幼兒(兒童)販賣到新加坡讓人收養,雙方約定每名女童販賣到新加坡後,柯豐慶付給柯建新新加坡幣3000元(摺合人民幣約1.5萬元),男童爲新加坡幣5000元(摺合人民幣約2.5萬元)。
柯豐慶在新加坡聯繫購買者、收養人,將購買人所需的嬰幼兒的性別、年齡情況通知給柯建新,柯建新則將在中國物色到的嬰幼兒資料寄給柯豐慶。一旦購買人滿意,柯建新就叫嬰幼兒的父母帶孩子到指定的醫院體檢。體檢合格後,柯建新與嬰幼兒的父母商談價格,女童一般爲7000—9000元人民幣,男童一般爲1.2萬—1.5萬元人民幣。
柯建新之妻程小英(另案處理)帶被販賣的兒童往新加坡,也參與了販賣兒童的勾當。
辦旅遊護照送“貨”出國
新加坡購買人對該嬰幼兒的體檢表示滿意後,就由堂兄弟倆一起辦理送養協議書,再由柯豐慶與購買人向新加坡移民廳辦理申請收養的手續。手續批准後,柯豐慶將批准的材料、購買人的身份證及邀請信寄給柯建新,再由柯建新辦理該嬰幼兒往新加坡的旅遊探親護照(在嬰幼兒的出國申請審批表上填寫的新加坡邀請人與該嬰幼兒的關係均爲柯建新虛構)。
護照辦出後,柯豐慶則在新加坡辦理入境簽證,並寄給柯建新。柯建新安排嬰幼兒出境,帶嬰幼兒從廈門乘飛機往新加坡交給柯豐慶,由柯豐慶交給購買人。
38名中國兒童被賣異鄉
自1995—2002年間,柯建新共販賣了黃某某等32名兒童(其中女童28名、男童4名)到新加坡,其中3名兒童因身體問題被退回中國。此外,1995年至2001年間,柯建新指使顏秀傳將6名兒童入戶到安溪縣藍田鄉顏清林等人的家裏,以顏某某等姓名辦理往新加坡的旅遊護照,將6名兒童販賣到新加坡。
柯建新還指使顏秀傳等人幫忙物色、聯繫收買兒童。顏秀傳共幫其物色購買了林某某等3人。柯江龍受柯建新僱傭駕駛旅行車爲其接送被販賣的3個兒童。
主犯一審被判處死刑
泉州中院認爲,被告人柯建新、顏秀傳、柯江龍以出賣爲目的,將中國境內的兒童販賣出國,其行爲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其中柯建新參與拐賣兒童38名,被判處死刑,沒收個人財產;顏秀傳參與拐賣兒童9名,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產;柯江龍參與拐賣兒童3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柯建新的非法得利人民幣43700元、顏秀傳的非法得利人民幣10500元以及柯江龍的非法得利人民幣94元被追回上繳國庫。
無論是我國法律或者是有關國際公約,都對兒童的人身權利保護作了嚴密的規定。本案被告人的行爲本質,是一種以出賣爲目的收買、販賣兒童的行爲,介紹收養、送養只是被告人進行拐賣兒童的藉口,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爲屬介紹收養,不構成拐賣兒童罪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柯建新的辯護人提出其中5名兒童是經逐級審批收養手續出去的,屬於介紹收養行爲的意見,經查證據材料中均無經過我國收養中心及民政部門的審批材料,雖公安機關批准那些兒童出國隨養父母定居,但該審批行爲顯然不當,不能據此推斷這些兒童經過合法批准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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