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先後將自己儲存的爆炸物祕密置於工廠、超市內,而後以不給錢即引爆相威脅,索要錢財數十萬。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對該男子判處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該男子不服,於日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被告人邢某系河北省農民。今年2月7日,邢某由原籍攜帶爆炸物來津,並祕密將爆炸物放置在河西區某超市二樓存包櫃內離開。次日上午,邢某四次給超市打電話,以他人用人民幣30萬元僱用其放置了兩個爆炸物相威脅,向超市勒索錢財。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經偵查於當日將邢某抓獲歸案,並搜出爆炸物。經公安機關進行物證檢驗鑑定,證實爆炸物內有黑火藥成分,爆炸物內用藍色塑料導線製作成電火頭,還有一個用作定時的時控開關,設置在自動擋的位置,運轉正常,但該爆炸物因電路接駁問題而無法起爆。另經查證證實,邢某在原籍就有過劣跡。今年2月6日,邢某將一個爆炸物放置在河北省雄縣一家塑業有限公司的小院空地,而後給該公司經理趙某打電話勒索錢財,未果。後趙某在公司院內發現爆炸物後報警,公安機關現場提取了被告人邢某放置的爆炸物。2004年11月19日,河北省雄縣公安機關在清查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動中,曾在被告人邢某家中起獲藥球30公斤、黑火藥30公斤、閃光藥4公斤及大量非法制造的煙花。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邢某目無國法,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定,非法儲存爆炸物,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先後兩次將爆炸物放置在工廠、超市內,以達到向他人勒索錢財的目的,其行爲已分別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和敲詐勒索罪(未遂)。被告人邢某兩次採用放置爆炸物的手段進行敲詐勒索,且時間均選擇在臨近春節假日期間,犯罪對象爲生產單位和超市等公共場所,說明被告人經過精心策劃和準備,選擇社會影響較大的目標,以便於犯罪得逞,性質惡劣,屬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據此,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邢某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