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查處不力的原因首先是司法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配合不夠
其次是因爲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移送制度執行不夠
第三個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機關查辦案件干擾大
應建立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調查機制
如果要評選近年來的熱點名詞,此起彼伏的“礦難”絕對算得上一個。一次次礦難中,原本是礦主們“搖錢樹”的礦井變成了兇猛的“吃人老虎”,一條條鮮活生命被無情吞噬。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國煤礦安全事故1399起,死亡人數達2672人。8月7日,由於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23條生命被困在廣東興寧大興煤礦井下。
面對頻發的礦難,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一直是全社會的共同呼聲。然而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卻指出,雖然檢察機關肩負着查處礦難背後瀆職案件的職責,但由於多種原因,查處還比較艱難,查處力度明顯不夠。
礦難背後瀆職犯罪案件查處遠遠不夠
這位負責人介紹,從目前檢察機關查處案件情況看,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違規,褻瀆和濫用職權,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組來自貴州省檢察院的數據卻透出了這樣一個事實:2003年至2004年,貴州全省共發生煤礦安全事故1195起,而受到公安、檢察機關查處的僅274起,只佔事故總數的22.9%。其中公安機關查處的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等犯罪案件220起,檢察機關查處的煤礦事故背後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54起,兩者查處件數分別佔事故總數的18.4%和4.5%。
“從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在查處煤礦事故背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上力度還遠遠不夠。”貴州省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周小軍處長說。
山西是我國的產煤大省,也是礦難發生最多的省份之一。據統計,2004年山西全省各類煤礦共發生死亡事故184起,死亡485人。在死亡人數如此驚人的情況下,山西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煤礦安全事故中的瀆職犯罪案件41件47人。“這和實際需要偵查的人數有着明顯的差距。”山西省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負責人肯定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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