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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在山東省臨沂市檢察院採訪時瞭解到,該院對2003年以來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發現一些身居要職或雖不居要職但很有影響力的貪官,濫用手中的權力,與其親屬相互勾結,大行斂財之道,其親屬們也極盡可能地充當“貪內助”的角色,爲貪官走向犯罪推波助瀾。當前,貪官與其親屬勾結斂財現象大致有六種類型:
坐收漁利型。此類貪官的妻子或子女,對於送上門來的禮品、禮物、現金等,不管多少,不問性質如何,一般本着有送就收的貪婪原則,來者不拒。至於送禮者當時提出要辦的事,受禮者從不考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也不計法律後果。
鼓動斂財型。有些貪官的家屬及子女,認爲親人在位一天,就要有所得,以免日後走下領導崗位,落得想收沒人送,想拿也沒有機會。而這些領導幹部覺得家屬子女的勸說言之有理,慢慢地偏離了爲官者的軌道,走向犯罪的泥潭。
故意放風型。每遇到單位的工程建設以及家中婚喪嫁娶之類事時,一些手握實權的領導幹部一般不會說什麼,但其親屬們卻往往會“不留神”地將一些“情況”透露給平時極想與他們靠近的人。
主動斂取型。一些黨員幹部雖然官職不大,級別不高,但手中的權力大,社會影響廣,於是,他們的親屬便以此作爲自己撈錢的資本和四處活動的旗號。
設障刁難型。親屬替貪官說話,能辦的事說不能辦,合法的說不合法,故意對找上門來要求解決實際困難的人設置障礙,逼其送錢送物。送錢的人心裏明白,不能辦的事,一送就能辦了,不合法的事,一送也就“合法”了。
巧取豪奪型。有些黨員領導幹部和他們的親屬子女不放過任何一個有利可圖的機會。如臨沂市某局副局長李某(正處級)受賄案,該局下屬的某站正在籌建國貿大廈,當時兼任該站總經理的李某在兒子的建議下,找到某建築公司的葛某,稱其在市區有塊地皮,想建房上項目。不久,一座造價19萬元的樓房建成了,李某隻付給人工費5.3萬元,而其子強要對方寫了一張15萬元建房款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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