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對天津市學生體育競賽的管理,市教委出臺了《天津市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今後,凡是在學生體育競賽中出現冒名頂替等作弊行爲及侮辱、漫罵對手等違反比賽紀律的不文明行爲,將受到嚴厲處罰。
該規定明確,本市學生體育競賽是指每年由市教委或委託給市教委競賽裁判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大學生體育協會、天津市中小學生體育協會、天津市職教體育協會所舉辦的全市各級各類各項學生體育比賽。運動員、教練員、運動隊對所給予的違規違紀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觸犯國家法律,則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
運動員、教練員必須持證參賽
參加本市學生體育競賽的學生運動員必須是本市在學、在讀的大(高職高專)、中(中職)、小學在校生,並持有運動員註冊證和運動員資格證。沒有註冊證和資格證的學生運動員一律不許參加比賽。如運動員資格不符合規定的,經競賽紀律、資格審查認定,取消該比賽資格。
凡在比賽中有虛報運動員年齡、冒名頂替、借僱運動員比賽的,經查實,取消替賽和被替賽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賽成績,追回已發證書並取消其下一年度該組別的參賽資格。集體項目有冒名頂替上場參賽的,還要視情節嚴重,予以人民幣500至1000元的處罰,並向全市通報。
凡是參加各項比賽的教練員必須是經過市教委和市教委競賽裁判管理委員會培訓考覈取得教練資格證書的方能執教,沒有資格證的教練員不得上場執教,違反此項規定的給予該隊教練員通報批評直至停止該隊參加比賽資格。
不文明行爲要嚴罰
運動員凡有漫罵、侮辱對方行爲的,不服從裁判的,除由裁判員臨場給予警告、直至取消當場比賽資格外,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停賽的處分。並視情節嚴重,給予該參賽單位人民幣500至1000元的處罰。
不論場上場下,打人或故意傷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賽中臨場裁判員有權立即制止或將其罰出場外,還可根據其情節給予停賽,直至取消比賽資格的處分並予以通報;如發生集體相互鬥毆的隊,均取消比賽資格和比賽成績。並視情節嚴重,給予該參賽單位處罰人民幣1000至2000元,並予以全市通報。凡有觸犯《社會治安處罰條例》行爲的,則由公安部門處理。
凡衣着、儀表不整,不執行規定,不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遵守賽區規定,經教育不改的運動員、教練員不得參加比賽。凡損壞公物和場館設備的,須照價賠償;有意損壞的,要嚴肅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給予該參賽單位人民幣1000至2000元和該運動隊停賽1— 3年的處罰。
不服裁判、幕後交易被制止
無論出於何種情況,教練員、運動員在場上不服從裁判判罰的,在裁判員宣佈繼續比賽後,仍不恢復比賽,致使比賽中斷超過5分鐘的,即判爲罷賽,臨場裁判有權判對方獲勝,情節嚴重的,另給予紀律處分。
爲防止比賽雙方搞交易,預謀勝負,經仲裁委員和競賽委員會審查認定屬於不正常比賽範圍的,應判該場比賽無效。雙方均以負場計分。凡無故棄權的,以前賽項獲得的成績無效;並取消其參加以後項目比賽資格。
黑哨裁判要受罰
裁判員違犯下列競賽紀律: 1.有意偏袒一方,執法不公的; 2.由於裁判水平原因,出現明顯的錯判、漏判、賽後又不虛心聽取意見,堅持錯誤,態度惡劣的; 3.接受賄賂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取消該次比賽或若干場比賽裁判資格。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裁判員主管部門給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銷裁判等級的處分,並處罰人民幣500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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