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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廣西橫縣人民法院審結首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狀告保險公司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市港北支公司(以下稱財保港北公司)直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親屬2.4萬餘元。
2004年8月9日,李常洲到財保港北公司參投該肇事車輛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爲5萬元,保險期限自2004年8月10日零時起至2005年8月9日二十四時止。2004年10月22日,李常洲駕駛桂R31290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國道209線3.59KM+800M時,與行人謝大文發生碰撞,造成謝大文因傷情嚴重救治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謝大文與李常洲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謝大文的妻子韋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常洲、港北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受害人死亡發生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9萬餘元(其中被告港北保險公司賠償原告5萬元,被告李常洲賠償1.9萬餘元)。
橫縣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法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直接的請求權。中國保監會[2004]39號文明確,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採用現有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加之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在廣西全區已強制實行多年,故原告韋某等請求被告財保港北公司直接賠償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但鑑於真正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還未統一施行,根據現有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性質,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宜由被告財保港北公司賠償。據此,橫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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