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發帖子稱“爲提供信息舉報者支付5萬元酬金,爲抓捕者支付5萬元酬金”
“我本人將願意爲提供確切信息的舉報者,支付5萬元酬金!爲成功抓捕者,支付5萬元酬金!”
今天早晨,搜狐社區BBS上一個“10萬元酬金追捕宋某這個騙子”的帖子引起了記者的注意。發帖人稱將拿出10萬元錢尋找一個騙子的下落。
“10萬元酬金追捕宋某這個騙子”的帖子是一個網名叫“還要騙我多久”的人在8月18日發佈的。這名網友稱,一個叫宋某的人騙了其32萬元後人間蒸發了。帖子還配有一張宋某的大頭像和“還要騙我多久”的電子郵箱地址。記者今晨給“還要騙我多久”發了一封郵件,但截至發稿時,沒有得到答覆。
律師說法
侵犯了他人名譽權
在網絡上發佈私人通緝令是否合法呢?今天上午,大地律師事務所王佰嶺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種懸賞令是以被“通緝者”的違法行爲爲內容,沒查清以前,網上公佈“通緝令”會降低對“被通緝”人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其名譽權。配有照片,還意味着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王律師還指出:“因爲沒人能證明發布者所刊登的內容是否屬實、是否能夠在事後履行支付賞金的諾言———因此登出‘個人懸賞令’的搜狐網站沒有盡到審查與覈實的義務,同樣存在侵權問題。”
案例鏈接
“被通緝”人贏官司
北京育教素質教育中心網員工高某與該中心發生勞資糾紛,該中心在自己的網頁上登了一條“網絡通緝令”。
其中使用了“歹徒”、“作案”等詞語,並公佈了高某的多個私人電話。高某認爲這是對自己名譽權的侵犯,遂起訴至法庭。今年8月1日,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該中心向高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和公證費800元。
名詞解釋
誰有權“通緝懸賞”
清華大學法學院易延友教授稱,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在犯罪嫌疑人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在某一區域發佈的法律文書。根據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易教授介紹說,在必要的情況下,通緝令可以附帶懸賞通告,在懸賞通告中必須明確懸賞金額。公安部的“通緝令”懸賞緝拿自2001年起已經成爲一種制度,各級通緝令都明確規定了獎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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