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鄉以投放爆炸物相威脅勒索錢財沒有得逞,被告人又攜帶爆炸物來到本市,選擇一家超市投放爆炸物後索要錢財,經超市人員報案,被告人被及時抓獲歸案。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此判決日前提起上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前,被告人邢某由家鄉河北省攜帶爆炸物來到天津。事發當日,被告人選擇本市一家超市後,將爆炸物祕密放置在存物櫃內離開,次日上午,被告人四次給超市打電話,以他人花費30萬元僱傭其放置了兩個爆炸物相威脅勒索錢財,聲稱共投放了兩枚爆炸物,先告訴超市其中一枚放置的地點,如果不給錢,就引爆另外一枚爆炸物。經超市人員報案,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抓獲歸案。此外,經查證,被告人來津前,還曾在家鄉以同樣的手段向一家塑料製品廠敲詐,該廠人員及時報案,被告人未能得逞,公安機關在廠區內提取了被告人制造並放置的爆炸物。經查證,被告人所在地警方在清查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動中,在被告人家中查獲藥球30公斤、黑火藥30公斤、閃光藥4公斤及大量非法制造的煙花,全部收繳並銷燬。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邢某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定,非法儲存爆炸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先後兩次將爆炸物放置在工廠、超市,以達到向他人勒索錢財的目的,被告人邢某的行爲已分別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敲詐勒索罪(未遂)。被告人邢某兩次採用放置爆炸物的手段進行敲詐勒索,且時間均選擇在節假日期間,犯罪對象爲生產單位和超市等公共場所,說明被告人經過精心策劃和準備,選擇社會影響較大的目標,以便於其犯罪得逞,雖因意志以外原因其犯罪行爲未得逞,但性質惡劣,故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半,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