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處理可能涉及三類罪名。
一是以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七種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二是以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中的相應罪名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既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又將此假冒商標用於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如僞劣藥品或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有毒有害的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等。依照刑法理論,這種行爲應作爲牽連犯,適用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包含九個罪名,其法定最高刑一般爲無期徒刑。其中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爲死刑,均重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因此,這類案件一般是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定罪處罰的。
三是以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罪的法定刑也比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罪名更爲嚴厲。司法實踐中,有許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最終是以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判處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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