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楊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費站,只有300米距離,收10元高速費。律師胡鳳濱認爲這太不公平,將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17日,胡鳳濱打出租車去首都機場乘飛機出差。從三元橋進機場高速路。途中,他因臨時有事,在楊林大道出口處離開高速路,交了10元高速費。約半小時後,他又乘該車從楊林大道入口處進入機場高速路前往機場,經機場高速路主路行駛300米到達天竺收費站時,又被收取了10元高速費。
胡鳳濱說,與從三元橋到楊林大道出口大約15公里收10元相比,楊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費站這麼短的距離內收費10元顯然不合理。他請求法院判令首發公司撤銷第二次收費,返還人民幣10元及停止不合理收費行爲。
案件一開庭,立即引起社會和媒體的極大關注。不過,胡鳳濱的訴訟請求並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認爲,首發公司作爲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按照市物價局《關於降低首都機場高速路通行費標準的通知》,計次收取車輛通行費不違反法律規定;其相關計價標準業已向社會公示。
此外,首發公司設立的高速路收費站經過審覈,是合法的。因此,其向胡鳳濱的收費行爲就不違法。胡鳳濱乘車走高速路,自願接受首發公司提供服務,應當視爲對上述收費標準的認可。現在,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已履行完,胡鳳濱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支持。
對此判決,胡鳳濱的代理人表示不服,並將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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