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請書
被害人宣告死亡能否作爲被告人犯罪證據在逃犯罪嫌疑人能否“死亡” “死而復生”怎麼辦———
據本市各區辦案法官介紹,因被申請死亡人的個體身份不一、家庭狀況各有差別,所以,申請宣告死亡案件具有較強的個案性特點。
同時,它又易與各領域法律法規發生交叉,產生一些新型法律問題。
疑問一
被害人宣告死亡能否作爲犯罪證據
全國出現首例判決
在廣西人民檢察院的官方網站上,記者找到了一起憑藉宣告死亡判決,最終認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據當地檢察官稱,以民法上的宣告死亡作爲刑法上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這在全國是首例。
2001年6月16日傍晚,廣西賀州某村農民彭某在沒有適航證的情況下,駕駛一條舊帆船搭載同村村民金某及其7歲的女兒過河。在帆船就要與水壩相撞時,金某抱着自己7歲的女兒跳水求生。後來,金某被救起,其女兒失蹤。
事發後,彭某被公訴。其間,金某向法院提出宣告女兒死亡的申請,法院遂於2002年1月26日宣告其女兒死亡。
隨後,經審理,當地法院認定彭某的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1年有期徒刑。檢察官提出質疑
然而,在廣西檢察院網站上,廣西賀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劉元見撰文對這一判決表示質疑。
劉元見檢察官認爲,宣告死亡只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上的變化,且以實際情形爲制約,其範圍排除了其在刑法認定犯罪事實上的適用。
同時,劉檢察官認爲,以“公告期滿”作爲宣告死亡依據的宣告死亡判決,也不能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一旦因宣告死亡判決被撤銷而造成“錯判”,被告人提起國家賠償時也會面臨對象選擇上的尷尬。
疑問二
在逃嫌犯能否宣告其“死亡”
潛逃5年多音信全無
2002年2月23日,《法制日報》刊登了一封讀者來信。劉莉女士向該報詢問,1996年5月,她的丈夫劉某故意傷害他人後畏罪潛逃,至今下落不明。5年多後,劉莉希望瞭解自己是否有權到法院對在逃的丈夫申請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規定即可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心穩向記者表示,任何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被申請宣告死亡。
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宣告公民死亡。除此之外,法律並無其他限制性規定。因此,劉莉的丈夫下落不明已5年多,完全符合宣告死亡的實體條件。
疑問三
被宣告死亡者“死而復生”怎麼辦?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近年確實發生了一些被宣告死亡人“死而復生”的事件。“死而復生”的原因主要有長期離家而又突然與家人聯繫,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人走失後被找到,及爲私利惡意宣告他人死亡等。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原宣告死亡判決。
財產分配
要看是否惡意申請
對此,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周勇律師告訴記者,上述事件發生後,若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是出於善意目的,其合法取得的財產不受宣告撤銷的影響;若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惡意申請宣告他人死亡,其因此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並支付孳息,同時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婚姻關係
要看對方是否再婚
在婚姻關係方面,如果宣告死亡判決已被撤銷,其配偶又未再婚的,夫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再婚後又離婚及配偶死亡的,夫妻關係均不能自行恢復。若配偶惡意申請宣告死亡,隨後締結新的婚姻,其新締結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追究嫌犯
可不撤銷宣告死亡判決
如果公安機關抓獲了已被宣告死亡的嫌犯,司法機關仍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心穩教授向記者解釋說,宣告死亡並非公民死亡的確切事實,僅是由法院根據公民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的事實,從而認定其死亡的一種法律規定。它產生與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僅限於民事上的,而不涉及刑法領域。
因此,即使宣告死亡判決不被撤銷,司法機關也可以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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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
失蹤軍人可“宣告死亡”
據新華社消息,從2004年10月1日起,我國首次使用“宣告死亡”這一法律手段來解決失蹤軍人的撫卹問題。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中明確規定,失蹤軍人經申請宣告死亡程序,被宣告死亡後,可分別依據不同條件被確認爲烈士、因公犧牲或病故,其遺屬即可享受軍人死亡撫卹待遇。 “宣告死亡”這一法律概念在我國軍人撫卹優待法規裏是首次出現。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中規定,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值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現役軍人在執行上述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犧牲對待;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對待。
如宣告死亡軍人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資格,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卹待遇。
另據《解放軍報》報道,儘管宣告死亡制度自1987年就開始實施,但直到2000年11月20日,中國軍事法院系統才首次對一名患有精神疾病,走失多年的軍內人員作出宣告死亡判決。而此前,軍事法院一般不受理屬於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申請宣告死亡案件。
據該報報道,軍人失蹤事件在軍隊中並非個案,一些部隊的現實做法是:軍人如果是在戰爭、戰備訓練、執行軍事任務、參加搶險救災等公務中下落不明,通常作“因公犧牲”處理;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可能作“因公犧牲”處理,也可能作“病故”處理;如果是因患精神疾病而下落不明,則按“病故”處理。
疑問解答
哪種情形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馬上申請宣告死亡。
哪些人有權利提出申請?
有權提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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