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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8·31”特大偷渡案的13名涉案人員作出判決:金顯明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被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他1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至10萬元。
據遼寧公安邊防總隊張帆介紹,2003年8月31日,61名偷渡分子乘漁船偷渡,被他國警方抓獲並遣返。大連邊防支隊接到偵辦任務後,經過縝密偵查,分赴黑龍江、吉林、山東等地,將組織運送偷渡人員的1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隨後,大連邊防支隊與國家公訴機關密切配合,經過細緻的調查取證,掌握了金顯明等人多次組織運送他人偷渡他國的犯罪事實。經查,金顯明等5人爲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其中,金顯明共參與4起、組織160餘人偷越國(邊)境,參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多次;姚書江等8人爲偷越國(邊)境的運送者,其中,姚書江參與運送3次、運送14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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