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幾天前接到敗訴通知的SK-II案原告———消費者呂萍和其委託代理人唐偉透露,昨天,由於他們不服一審判決,兩人已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在上訴狀裏,他們表示,在一審中,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存有明顯錯誤,特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昨天,原告委託代理人在上訴狀裏表示,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爲”中第一句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爲虛假廣告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第二句是“爭議的焦點是SK-Ⅱ緊膚抗皺精華乳的廣告宣傳是否對原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但事實是本案從始至終,原告都是以因被告存在欺詐行爲,而主張合同無效,且本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可適用該法。
原告的上訴請求是,一方面,請求依法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05)東民初字第372號民事判決,依法重新予以審理,另一個請求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8月24日下午,備受矚目的SK-II案在南昌一審宣判,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判消費者敗訴,並判本案受理費120元由原告承擔。其理由是該案涉及的法律關係爲虛假廣告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原告主張SK-Ⅱ緊膚抗皺精華乳給其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證明不足。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原告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事實,應該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對於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另外,SK-Ⅱ緊膚抗皺精華乳的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廣告,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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