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一審宣判5個多月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不公開審理後對的哥黃中權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着黃中權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去年8月以來長沙市民最熱切關注和爭論的案件終於告一段落。
2005年3月23日,長沙市芙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中權犯故意傷害罪,但犯罪後自首且被害人姜偉有重大過錯,判處黃中權有期徒刑3年6個月,賠償姜偉之父經濟損失36998.78元。接到判決後,黃中權和姜偉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姜再生認爲,姜偉被撞死後造成經濟損失12萬餘元,應由黃中權全部賠償。而黃中權則認爲自己屬於正當防衛,是無罪之身。
黃中權案一審宣判後,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熱烈的討論,一些單位還召開了研討會。免費爲黃中權辯護的是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湖南刑法學界目前最負盛名的邱興隆教授。
昨日的宣判上,二審合議庭進行了更充分的說明:姜偉與其同夥對黃中權實施搶劫後,已逃離黃中權視野區,故姜偉已不再處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狀態”中,因此黃中權駕車撞擊姜偉的行爲已不再具有防衛特徵,而是故意傷害犯罪。二審法院認爲,黃中權的犯罪事實和依法可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在一審判決中得到充分體現。全案維持原判。
庭審三大焦點
焦點一:劫匪揮刀撞還是不撞
黃中權在追擊過程中,曾和姜偉對峙超過10秒,雙方僅有2米距離,之前,姜偉及其同夥逃跑過程中,還對黃中權揮舞手中長20釐米的刀具。這一情節成爲多數人支持黃中權的依據。
黃中權的辯護人在二審中說:黃中權追趕絕對是合法的,屬於扭送範疇。逃跑途中,姜偉等二人揮舞刀具,刀是兇器,威脅已經產生,如果黃不是有車輛阻擋的話,那麼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險境地,所以對方屬於行兇,黃中權重新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
二審判決肯定了自救行爲,稱:我國法律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並賦予公民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政法機關的權力,同時自己遭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可以採取自救和進行正當防衛。在本案中姜偉的搶劫行爲無疑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黃中權如果採取恰當的自救方式亦無可非議。但合議庭認爲,從全案事實確認,姜偉等二人劫財得手後急於逃跑,處於被動地位,並無主動再次加害黃中權的故意和可能。姜偉等二人在逃跑途中持刀對黃揮舞主要是爲了阻止黃中權的追逐及便於自己逃跑。因此,黃中權的辯護主張不成立。
焦點二:反擊搶劫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這正是爲黃中權辯護的基點。
二審判決對此進行了分析,法院認爲:認定某種反擊或還擊型的加害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關鍵是看加害的對象是否正在實行不法侵害行爲,如果其處於以下4種狀態,則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1、該對象未實行不法侵害行爲;2、該對象僅預備實行不法侵害行爲;3、該對象已實行了不法侵害行爲,但已中止該行爲;4、該對象雖已實行了不法侵害行爲,但已呈終了狀態。即是說,正當防衛的允許時間爲不法侵害的開始至結束時段。
本案中,姜偉與其同夥搶劫後拔下鑰匙後拼力逃跑,並已逃離黃中權視野區,顯示姜偉等人針對黃中權的不法侵害已告結束,不具有繼續或重新對黃中權實行主動攻擊的加害行爲的現實危險性。黃中權駕車追逐並撞擊姜偉,實質上已不具有防衛意義而是一種新的攻擊、加害行爲,是故意傷害犯罪。
焦點三:有罪判決有情還是絕情
事發當晚,黃中權先是與姜偉對峙了將近10秒,姜偉向精品布藝城西邊樓梯臺階跑去後,黃中權這個勇於與劫匪進行鬥爭的的哥卻要在監獄中度過3年6個月,還要給賠錢給對方,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太絕情?
二審審判長劉耀武在宣判後說,判決事實上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一般故意傷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減輕判決已經接近法律允許的底線。判決書中也多次寫道:“姜偉搶劫侵害在前,對黃中權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誘發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過錯責任,故在量刑時可結合其自首情節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案情再現
2004年8月1日晚10時40分許,黃中權駕駛捷達的士搭載姜偉及其同夥至長沙南湖建材大市場內“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場時,姜偉手持長約20釐米的水果刀與同夥搶劫黃中權,搶得現金200元及手機一臺後,拔下的士鑰匙拋棄於左前輪處,迅速逃離現場。
黃中權拾起鑰匙後駕車尋找姜偉及同夥,當車駛至南湖建材大市場內“好百年”家居建材區D1-40號門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時,黃中權發現姜偉及其同夥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車離去,黃即駕車撞擊摩托車前輪,姜偉與同夥下車逃跑,黃中權又駕車追趕,姜偉邊跑邊持刀回頭揮舞,與同夥分頭逃跑,黃中權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場西北方向街角鐵柵空坪內停車,與姜偉距離約2米相持。
稍傾,姜偉又逃向精品布藝城商場西頭樓梯臺階處,黃中權駕車快速從姜偉背後撞擊致姜俯臥倒地。晚11時09分,黃中權用車載電話向110報警。姜偉隨後經法醫鑑定爲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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