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兩國簽訂的主要協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中、加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1970年10月13日簽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1973年6月11日簽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貿易協定》,1973年10月13日簽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經濟合作議定書》,1979年10月19日簽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發展合作的總協定》,1983年10月5日簽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投資保險協議》,1984年1月18日簽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1986年5月12日簽訂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諒解備忘錄》,1988年11月4日簽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1994年7月29日簽訂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協定》,1994年11月7日簽訂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加拿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館的的換文》,1996年9月19日簽訂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運協定》,1997年4月4日簽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領事協定》,1997年11月28日簽訂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面向二十一世紀環境合作框架聲明》,1998年11月19日簽訂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環境合作的行動計劃》,1999年4月16日簽訂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打擊犯罪的合作諒解備忘錄》,1999年4月16日簽訂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加拿大自然資源部關於能源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01年2月11日簽訂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在環境與氣候變化、司法改革、西部大開發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領域的中加發展合作項目意向書》,2001年2月11日簽訂
(十九)《中加學者交換項目諒解備忘錄》,2001年2月11日簽訂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中、加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七0年十月十三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注意到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
加拿大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爲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加兩國政府商定在六個月之內互派大使,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在各自首都爲對方的建館及其執行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