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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1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便對該條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包括禁止在街道、樓羣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辦理喪事活動,不得購買、擺放紙人、紙牛、紙馬等用於殯葬活動的封建迷信用品;不得拋撒和焚燒紙錢、冥幣等封建迷信用品;不得舉行吹打唸經、做道場、送路等封建迷信活動;不得擺放花圈、花籃影響周圍羣衆生活和道路暢通。
傳染病患者遺體要火化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死亡後,遺體實行火葬。薊縣山區個別不具備實行火葬條件的,可以實行土葬。具體土葬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少數民族按照本民族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地點埋葬。
依法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人、傳染病疑似病人的遺體以及在隔離觀察期內與傳染病人、傳染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遺體,由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或衛生防病機構消毒處理後,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指定殯儀館運送並立即火化。其他傳染病患者遺體,按照規定立即消毒,並於二十四小時內由其家屬火化,拒不火化的,強制火化。
外地人員在本市死亡的,應當儘快在本市的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回戶籍地的,必須出具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併到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備案。境外人員在本市死亡的,其遺體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兩側不準建造墳墓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憑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無主或者無名的遺體火化,憑縣級以上公安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此外,《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樹葬等方式安置。遺體火化後,骨灰可以存放在殯儀館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內。農村地區可以存放在爲本鄉、鎮村民服務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內,也可以深埋。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責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和河流堤壩、鐵路與公路兩側建造墳墓。禁止將骨灰裝棺埋葬。
禁止非法買賣墓穴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墳墓應當遷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毀。嚴格控制公墓的建立。農村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爲本鄉、鎮村民服務的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從事經營活動。建立有償服務公墓必須經市民政部門審批,並由市民政部門監督管理。
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應當憑死者家屬提供的火化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禁止非法買賣、轉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有償服務公墓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將墓穴銷售總額的百分之十作爲公墓的維護費、綠化費,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並由市民政部門監督。不按規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償服務公墓的經營者不按規定留取公墓維護費、綠化費的,由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喪葬用品管理、殯葬服務人員都得守規矩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生產、銷售喪葬用品實行定點管理。禁止生產、銷售用於土葬的棺木、棺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銷售紙人、紙牛、紙馬、冥幣以及其他用於喪葬活動的封建迷信用品。
此外,《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殯儀服務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不得刁難死者的單位和家屬。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與死者家屬或者其代理人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服務項目提供服務。殯葬服務單位對骨灰的存放、保管應當盡職盡責,不得損毀和丟失。對正當的祭奠活動應當提供便利。殯儀服務收費和經營喪葬用品應當明碼標價,由民政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監督。死者的家屬或者單位認爲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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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天津市和平區解放北路201號,郵政編碼:300042;也可以通過電話(公休日除外)或者電子信箱反映意見,電話號碼:23327214(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7300137(市民政局);電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tjbz@bz-tj.com(市民政局)。收集意見起止時間爲2005年9月1日至9月14日。區、縣人大常委會協助市人大常委會收集本區、縣範圍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的意見,於9月15日前將意見彙總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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