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深圳“冠豐華”涉黑案1日下午在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主犯陳毅鋒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妨害公務罪,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他24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懲處。
案發前,被告人陳毅鋒系廣東省羅定市冠豐華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冠豐華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冠豐華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於2005年4月12日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上述被告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毅鋒、朱業玲(陳毅鋒之妻)、樑耀榕爲獲取經濟利益,以深圳市義嘉易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豐華貿易有限公司爲依託,逐步形成對外以冠豐華集團公司爲名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招工、招保安員和消防員的方式擴大勢力,最終形成了以陳毅鋒、朱業玲、樑耀榮爲首腦,結構穩定、人數衆多、分工明確、控制嚴密的犯罪組織。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毅鋒、樑耀榕、朱業玲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在該組織成立後直接實施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實施犯罪行爲。其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專業市場,搭建違法建築進行出租,非法從事物業管理和租賃,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爲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工作無法進行,影響惡劣;故意傷害他人,致多人輕傷;在公共場所聚衆持械鬥毆,社會影響惡劣;強佔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幫助其逃匿,作假證明包庇。被告人陳毅鋒、樑耀榕、朱業玲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三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妨害公務罪,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和窩藏、包庇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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