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立委”李敖2000年時曾代表新黨參選臺灣地區領導人,但拒絕申報財產,被臺“中選會”裁罰30萬元(新臺幣,下同)。經5年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前天(31日)判決李敖敗訴,須繳30萬元罰款。
據臺灣媒體報道,2000年7月,“中選會”決議對李敖處以最高罰額30萬元後,李敖曾表示要告當時的“中選會”主委黃石城涉嫌瀆職。次年11月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李敖辯詞,判決李敖勝訴,“中選會”應撤銷30萬元的罰款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重審,2003年10月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李敖敗訴。李敖不服提出上訴,前天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李敖去年初登記參選“立委”,因認爲還未當選,不屬公職人員,亦拒絕繳交財產申報資料,被臺北市選委會決議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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