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改革,關乎全國數億納稅人之切身利益,昨天,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次對於我國自身的稅務改革是歷史性的一大步,但相對於國際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管理水平來講,我國個稅徵管綜合體系建設還任重而道遠,納稅人不要對此次個稅改革寄望太高。
20%是一個較合理浮動數值
劉桓表示,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確定,首先必須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即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在稅前扣除,以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對個人取得的工薪收入進行費用扣除後徵稅是各國的通常做法。
對於目前草案確定的1500元扣除標準,劉桓教授認爲基本符合目前經濟和生活水平,但他對全國扣除標準一刀切的做法並不贊成。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並不均衡,1500元的扣除標準不可能放之四海皆合適。
在經濟發達生活成本較高的城市1500元可能並不能滿足個人生活需要,因爲目前人們的生活並不是吃飽飯就可以了。個人購買住房、贍養老人,甚至於孩子參加集體參觀活動諸如此類與吃飯無關的開支已經成了當代人不可避免的生活開銷。現代人除了吃飽還要維護個人的基本人格尊嚴,比如說基本的穿衣打扮,而這些都是市民階層不可避免的生活費用。不要讓市民活得過於寒酸、壓抑也是政府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予以適當考慮的。另外,有些經濟不發達地區雖然個人收入低,但物價水平和生活費用也相應偏低,1500元的扣除標準也可能會相應偏高。
劉桓教授建議,應定出20%的浮動範圍,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經濟戰略來制定適合本地個稅扣除標準。另外,允許20%浮動可以爲將來經濟的發展預留出調整空間,因爲稅法並不是三兩天就修訂一回。
制止富人逃稅存在先天不足
目前,人們對個人所得稅存在意見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富人逃稅,希望稅務機關能夠管住富人,讓富人依法納稅、多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的功能,促進社會公平。但事實上,工薪階層卻成了納稅的主力,因爲工薪階層的工薪收入,稅務機關一清二楚,大部分代扣單位也犯不着爲職工承擔逃稅的風險。
而大部分富人的收入都是多元化的,收入來源隱蔽,因爲沒有一個完善的個人金融信用體系,缺乏個人交易記錄,稅務機關查證收入就存在先天的不足。比如在美國,擁有一個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每個人的社會保險賬號記錄了個人從出生到死亡整個過程中各項收入支出,對每個人的收入都有據可查,政府部門想查就可以查清楚,人們根本不敢逃稅。而在我國大量存在一對一的現金交易,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默契,稅務部門很難知曉。而我國稅務機關連個人每個月在銀行實際存了多少錢都很難查清楚,又如何準確掌握富人不確定來源的收入。信息的不對稱增加了富人與稅務執法人員博弈的膽量,也增加了稅收徵管稽覈的成本。
目前我國發票制度管理也是值得政府部門考慮的,目前很多公司老闆可以把個人生活費用支出開成任意名目的發票列爲公司生產經營成本來逃稅,發票已經成了很多人避稅的一種工具和手段。我國地稅幹部約30多萬人,而實際管理個人所得稅的人也就1萬多人,但個稅納稅人卻有3億多,地稅幹部不可能逐張去查證發票的準確性。
但我們並不能因此責備稅務機關,責備政府,因爲我們國家的市場經濟建設纔有20餘年的時間,而歐美國家則已經有了百年以上的歷史和經驗,兩者在金融體系、經濟秩序、社會環境、人文意識都有着較大的差距,並非一朝就可以趕上。脫離歷史和現狀來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建設都是不切實際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徵管體系的完善也不可能脫離外部客觀環境條件一蹴而就。
個稅不應是調節貧富超級法寶
個稅是調節貧富差距的一個經濟槓桿,但我們也不應把個稅當成劫富濟貧的一個超級利器,寄予過高的期望。富人多納稅多作貢獻固然應該,但也不能讓通過勤勞和智慧致富的先進生產力喪失創造和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刺激富人爲社會作貢獻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擴大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對於名車豪宅等享樂利己性的奢侈品消費徵收重稅,引導富人將資金用於投資,造福社會,另外允許富人的社會公益捐贈和公益投資在稅前扣除,鼓勵富人主動捐贈。
劉桓強調,我們應該限制爲富不仁的現象,但要切忌產生仇富心態,打擊企業家投資的積極性,因爲稅收政策還承擔着推動經濟發展的使命,不利於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也是不可取的。個稅並不是調節貧富的根本手段,調節貧富還是應從個人收入初次分配入手。比如,調節壟斷行業企業的高額利潤,建立健全城鎮低收入者的社會保障體系等以形成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綜合體系。至於因貪污腐敗而導致的貧富矛盾更不應列入個稅的調節範疇,那是司法部門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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