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並於11月1日起施行。爲了使廣大讀者全面瞭解該法規的內容,記者走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依法促進加快發展
問: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辦法有何重要意義?
答:2002年國家制定了中小企業促進法,並授權地方制定實施辦法。爲了進一步改善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實施辦法。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這個實施辦法,對建立適應中小企業生存、發展機制,形成社會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務體系,減輕中小企業負擔,規範市場秩序,營造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理順管理體制確定工作職責
問:實施辦法對中小企業工作機構是怎樣規定的?
答:目前,我市有中小企業八萬多家,分佈在各個行業和系統,分別由不同部門管理。爲了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統一領導,組織落實各項扶持、引導政策,需要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爲此,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相應的促進政策,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服務。第四條明確了市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職責。
資金做支持擔保爲保障
問:資金困難是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突出制約因素,實施辦法對此有何規定?
答:爲了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資金和融資困難,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地方一般預算財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本市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當增長。第十六條規定,對鼓勵型小企業在創辦期和創業輔導期需要貸款的,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提供擔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還從金融服務、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擔保行業、互助性融資擔保以及扶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等方面作了規定。
放寬設立條件拓展創辦空間
問:實施辦法對民間資本創辦中小企業是否有更寬鬆的規定?
答:實施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在企業開辦、註冊資本、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參與企業分配,外地人員來津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的落戶政策,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到中小企業工作等方面,都相應地降低了條件。
貸款貼息鼓勵創新
問:實施辦法對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方面有何規定?
答:爲了提高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佔有率的項目,實現專業化發展和配套協作好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對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和產業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照規定列支,並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明確鼓勵重點促進加快發展
問:實施辦法對重點鼓勵的小型企業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鼓勵型小企業的範圍,並在企業設立、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先提供擔保的範圍以及不實行計稅工資制的條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另外,爲了引導中小企業向集羣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在規劃、用地、工商、財稅、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
提供社會化服務改善發展環境
問: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社會化的服務,實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是在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小企業赴境外考察、到境外投資辦廠、參加採購會和業務分包會等到境外開拓市場活動,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支持,並在辦理進出境手續、稅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減免。二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每年的政府採購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中小企業的訂貨合同和服務協議。三是在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爲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社會化服務。
規範政府行爲維護企業權益
問:實施辦法在規範政府行爲維護企業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以外,對中小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改變計費方式。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通過行業協會或者中介機構變相收費。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實施辦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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