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公司或聯隊名下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日前,一起這樣的糾紛成訟於法庭,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車輛有償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4年6月12日,出租車司機文某駕駛號牌爲津E10×××的夏利出租車,在天津市河西區友誼路將在人行橫道內行走的郭某撞倒,致郭某左膝韌帶損傷、左腿腓骨骨折。交管部門認定,文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同年9月,文某以難以支付鉅額賠償爲由拒絕賠償郭某損失。受害者郭某認爲,文某駕車違反交通法規屬賠償主體,但車輛掛靠的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也應負有賠償責任,遂於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將文某及車輛掛靠單位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7萬元。
文某車輛的掛靠公司在法庭辯稱,文某爲肇事車輛所有人,文某隻是將該車的出租車經營許可證、準運證登記在他們公司名下,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費280元。依據公司與文某簽訂的“車輛經營合同書”規定,公司不應分擔賠償責任。
對此,原告郭某的律師提出,掛靠一般分爲有償掛靠和無償掛靠,發生交通事故時,有償掛靠單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司機文某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車輛掛靠公司每月向文某收取一定費用屬有償掛靠行爲,肇事司機財產不足時,掛靠公司應承擔支付剩餘賠償數額的責任。由此法院判決肇事司機文某賠償郭某各項費用5萬元;文某財產不足時,由文某車輛掛靠公司賠付剩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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