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分理處主任非法向他人提供多家存款企業的開戶資料,致使不法分子得以冒用相關企業名義辦理質押手續,騙得銀行承兌匯票,造成數百萬元資金難以收回。8日,天津市和平區法院一審以非法開具金融票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年近50歲的房某原是本市一家銀行分理處的主任。在任職期間,房某先後違反規定,將在本行開戶存款的6家企業合計2040萬元定期存款的存款開戶證實書、開戶申請、銀行預留印鑑卡等開戶資料提供給非存款單位人員姜某。其後,姜某等人冒用相關企業的名義辦理了質押手續,騙得銀行承兌匯票,造成銀行對500餘萬元資金不能收回。案發後,姜某被判刑。今年2月,房某被警方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房某身爲國有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他人出具企業開戶存款資料,造成銀行重大損失,其行爲已經構成了非法開具金融票證罪。鑑於被告人房某在所在單位對其進行組織審查時,主動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依照規定應視爲自動投案,且其確有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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