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5號國務院令,公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爲了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爲,防止易製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
條例明確,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製毒化學品分3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化學配劑。條例在附表中列示了胡椒醛等12種易製毒化學品爲第一類,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等爲第二類,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等爲第三類。
條例強調,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但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和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除外。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條例明確,國家獎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製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爲。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爲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條例強調,申請生產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要具有安全生產和易製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條例要求,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條例規定,運輸易製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啓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製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託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佈。
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僞造申請材料騙取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僞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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