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昨日上午9:00
地點:南開區法院刑庭
案由:糾紛
女青年劉某跟隨天津金島旅行社組團赴“塞北第一泉”風景區旅遊,途中因所乘汽車突然爆胎紮下路面,致劉某身體多處受傷。因此,劉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訴求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8萬餘元。被告旅行社追加景區爲第二被告。昨天上午,南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劉某訴稱,2003年9月18日,她和朋友與被告簽訂旅遊協議,9月20日,她們在被告的安排下在興隆火車站乘汽車前往“塞北第一泉”風景區。當車行至東大橋處時,因汽車右前輪突然爆胎,致使她們乘坐的吉普車紮下路面,原告當即右臂骨折、額頭裂傷。後經診斷,原告的右臂爲粉碎性骨折,傷口長達8釐米,縫合了32針。
庭審中,旅行社辯稱,雙方簽訂旅遊合同時,被告已經爲原告投保了旅遊責任險,因此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處理,而保險賠償中並不包括後期治療費及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在事發後爲原告墊付了醫藥費,因此只同意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訴求,不認可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第二被告同意旅行社的答辯意見。
庭審大約持續3個小時,法官宣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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