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對民間資本創辦中小企業有了更寬鬆的規定;今後天津市每年還要在地方一般預算財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目前,本市有中小企業80000多家。新出臺的實施辦法在企業開辦、註冊資本、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參與企業分配,外地人員來津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的落戶政策,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到中小企業工作等方面,都相應地降低了條件。
資金做支持擔保爲保障《辦法》規定,爲了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資金和融資困難,市政府應當每年在地方一般預算財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本市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當增長。對鼓勵型小企業在創辦期和創業輔導期需要貸款的,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優先提供擔保。
貸款貼息鼓勵創新《辦法》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政府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佔有率的項目,實現專業化發展和配套協作好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對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和產業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照規定列支,並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明確鼓勵重點促進加快發展《辦法》還對重點鼓勵的小型企業作了特別規定。爲了引導中小企業向集羣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優化資源配置,還規定在規劃、用地、工商、財稅、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
《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以外,對中小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改變計費方式。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通過行業協會或者中介機構變相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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