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444號公佈了《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社會各界對條例的公佈實施也很關注。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國外直銷和傳銷的發展歷程,以及目前在我國的實際情況?
答:直銷作爲一種經營模式最早起源於美國,之後傳入歐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直銷具有減少流通環節、節省廣告投入、實行面對面服務等優點,因而在一些國家迅速傳播開來。但因其同時具有交易上的隱蔽性、參與人員的分散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等特徵,在其逐步發展的同時,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業欺詐行爲,特別是傳銷、“金字塔詐騙”和“老鼠會”等,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爲此,各國政府都在嚴格規範的前提下開放直銷經營活動;同時,通過立法嚴厲打擊利用直銷名義進行的欺詐活動。如美國的“禁止金字塔計劃”法案、日本的《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馬來西亞的《直銷法》等。
上世紀90年代初,一些國外直銷公司開始進入中國。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直銷逐漸發展成爲各種形式的傳銷活動。一些不法的單位和個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號,誘騙羣衆參與傳銷,利用虛假宣傳、組成封閉人際網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斂取錢財,還有一些人利用傳銷從事迷信、幫會、價格欺詐、推銷假冒僞劣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人民羣衆的利益,還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社會穩定。
針對上述情況,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對傳銷活動予以禁止,加大打擊力度。
問:爲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自1998年國務院頒佈通知全面禁止傳銷以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對各種傳銷活動進行了嚴厲打擊,取得了顯著成效,大規模、公開化的傳銷活動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來,傳銷進一步發展爲以“拉人頭”欺詐等爲主要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爲了逃避打擊,傳銷活動也由公開轉入地下,採取更爲隱蔽、更爲惡劣的手段進行不法活動,且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傳銷的危害突出表現在:
一是傳銷不僅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伴隨傳銷發生的偷稅漏稅、製售假冒僞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爲,給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二是傳銷侵害的多是弱勢羣體。被騙參加傳銷的人員中,大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羣體,近年來還出現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羣衆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絕大多數參加者被騙後血本無歸,有的甚至生活無着。
三是引發治安違法行爲和刑事犯罪行爲。一些人被騙後走上了偷盜、搶劫、械鬥、賣淫等違法犯罪的道路,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加上一些黑勢力犯罪團伙等參與其中,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四是對社會倫理道德造成衝擊。傳銷引發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在給傳銷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是傳銷組織者、策劃者對參加人員實施精神控制。傳銷通過對參加人員培訓“洗腦”,宣揚所謂的迅速發財致富等傳銷理論,使人沉溺於“發財夢”中不能自拔,誘使參加者不擇手段大肆從事欺詐活動。
有鑑於此,爲了維護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傳銷活動一經發現,堅決取締。爲了進一步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國務院頒佈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傳銷,並對傳銷的定義、表現形式、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指導思想:
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界限,依法查禁傳銷活動。準確界定傳銷行爲,堅決依法開展打擊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是保持國家政策的穩定和延續。在國家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充分借鑑國外相關法律規定及監管打擊的有效做法,認真分析傳銷的表現形式和特徵,結合我國的執法實踐經驗,起草和制定條例,使打擊傳銷這項長期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打擊傳銷的有效機制,堅持打擊與防範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標本兼治的原則。堅決把傳銷遏制在萌芽狀態,避免給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造成損害,避免給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帶來更大危害。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建立打擊傳銷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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