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號一樓的住戶幾天前已經搬回原房子居住,這兩天,住戶發現房子突然出現了新的裂縫。
昨日,記者重返塌樓現場看到,海珠城廣場塌樓現場的基坑已經全部被填平。
2005年7月21日,海珠區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廣場B區施工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調查組一致認爲,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建設責任主體無視國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監管,長期無證違法建設,基坑支護受損失效,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昨日,廣州市政府對外正式公佈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法律責任的南誼公司等7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給予令限期改正、罰款及取締;對原市質安站、市建委、海珠區城管部門、及廣州市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處等因監管不力做出向市政府書面檢查;對事故的發生、防範負有行政責任的原市質安站執法科科長何永權等14位執法監管人員進行處理,其中降級處分2人,記大過處分3人,記過處分1人,行政警告處分3人,責令作出深刻檢討的4人,調離工作崗位的1人。對南誼公司邵毅珊等7人依法逮捕的處理決定。
海珠城廣場工程不會取締
昨日下午,時報記者再次來到事故現場,受塌樓及火災事故影響的居民已經陸續回遷,原本已經倒塌的圍牆已經重新砌起,事故周圍居民逐步恢復正常生活。大部分居民對於7名事故責任者被逮捕表示激奮,認爲他們罪有應得。另外,由於部分房屋出現裂痕,回遷居民仍對回遷的安全性心存疑慮,希望政府方面給予更爲妥善的解決。對此海珠區副區長陳高生表示,目前,區政府正在積極做好居民回遷及善後工作,回遷居民所住的房屋肯定是安全的,居民不必擔心。
他說,區政府目前已經爲一號樓(即196~202號樓)的住戶提供房屋損壞情況證據保全公證服務,並組織對受損房屋進行修繕和整飾,組織對大樓樓梯、走廊和周邊地區進行全面的清潔、消毒。爲了讓居民順利回遷,工作人員逐戶動員,併爲每戶家庭發放了3000元的回遷補助費。
制定海員賓館修復方案
針對目前部分住戶提出的房屋賠償問題,陳高生表示會爲有需要的住戶提供法律援助,積極引導住戶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協調做好對受損商鋪業主的理賠工作。首先,做好對海員賓館商鋪財務的證據保全公證工作,對150多個商鋪的受損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二是對因塌樓及火災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商鋪業主,按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三是組織協調做好對事故影響業主的理賠工作。
陳高生還表示已經在積極進行事故的善後工作,目前正在徵求海運集團賓館北樓的處置(復建或臨建)意見。其次,制定在建的海珠城廣場北樓的安全防護方案,目前提出了停建整治或給予續建兩種方法,正待市政府審批後即可實施。第三,制定海員賓館、海運集團3棟住宅樓及周遍建築物的整飾方案。海員賓館的東樓東面和北面擬按原樣修復,東樓西面和海員賓館中樓北面、西面擬進行整飾。四是制定海珠城廣場工地的臨時綠化方案。
海珠城工程何時恢復未定
至於海珠城廣場是取締還是會續建的問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俞述西表示:海珠城廣場總投資近9億元,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不可能一下就取締,但什麼時間能恢復工程,要等相關部門研究審覈後才能做好決定。
原因查明
1.施工與設計不符,基坑施工時間過長,基坑支護受損失效,構成重大事故隱患。
2.南側岩層向基坑內傾斜,軟弱強風化夾層中有滲水流泥現象,施工時未及時調整設計和施工方案,錯過排除險情時機。
3.基坑坡頂嚴重超載,致使基坑南邊支護平衡打破,坡頂出現開裂。
4.基坑變形量明顯增大及裂縫增長時未能及時作加固處理。
7人被捕
南誼公司主要責任人邵毅珊、郭麗婭、宋烈準、樑漢德
宏泰運輸聯營方即基坑超挖施工主要責任人湯建光
省機施項目副經理吳建喜
海外監理項目總監代表丁明峯
五個監管單位和部門失責
單位失責處罰
1、原市質安站沒及時將該項目的不良行爲上報市建委和錄入城市建設信息網給予原市質安站執法科科長何永權行政降級處分;對原質安站監督員招劍偉、黃少英、莊智剛由所在單位責令作出深刻檢討
2、市建委對施工現場的實際施工主體和申領人的主體資格未經嚴格覈實把關,在《放線測量記錄冊》未經過規劃部門審覈蓋章的情況下,發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基坑因長期施工護壁已有安全隱患,繼續深挖必然會出重大事故的安全問題沒有及時監管及解決?市建委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給予市建委建管處處長黃成軍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市建委建管處副主任科員賈勇行政記過處分;對市建委建管處工作人員張翅飛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處理
3、海珠區城管部門誤將違法建設者提供的《餘泥渣土先行排放(受納)證明》視爲合法的《餘泥渣土排放證》,造成該項目喪失正確有效的監管,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把該違法建設項目制止在萌芽狀態。雖在2005年5月後對該項目的無證施工行爲進行了多次查處,但對兩年多的違法施工行爲負有監管不到位的責任給予城管支隊海珠大隊副大隊長林抗保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現任城管赤崗中隊隊長楊獻堅行政降級處分;給予城管昌崗中隊隊長周繼強和巡查員肖向文、謝永東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
4、市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處在建設單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據自行制定的條例違法向建設單位發放《餘泥渣土先行排放(受納)證明》,並連續兩次給予辦理延期手續給予市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處副處長劉顯明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市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處業務科科長徐振標由所在單位責令作出深刻檢討連續兩次給予
5、海珠區人民政府未能及時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有效查處,對事故的發生、防範負有責任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對7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處罰一覽表
單位責任處罰
1、南誼公司作爲建設單位在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擅自通知施工單位施工,未經招標擅自將基坑開挖支護工程直接發包給省機施;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專家審查而擅自使用,未及時委託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未及時在開工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違法將基坑挖運土石方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宏泰運輸;故意逃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經多次責令停工後仍繼續違法施工;對有關單位報告的基坑變形安全隱患未給予足夠重視,錯過了加固排險的時機,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151.7萬元
2、宏泰運輸作爲土石方挖運施工單位,在本單位未取得建築業土石方挖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承攬工程,並安排聯營方湯建光違法挖運土石方,而且對聯營方湯建光私自承攬基坑超挖工程的行爲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其聯營方湯建光土石方運輸隊盲目按照南誼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護樁變成吊腳樁,同時湯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機械在南側坑頂進行土方運輸作業,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頂負荷超載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3.68萬元
3、省機施在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違法施工,無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經多次責令停工後仍繼續違法施工;不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安全責任,沒有根據基坑因長期施工已經存在的基坑支護失效的安全問題,進行有效的安全驗算,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施工;在發現基坑變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後,雖然多次向南誼公司報告,但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責令停業整頓、罰款3萬元和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4、海外監理作爲監理單位對無證施工行爲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在施工單位仍不停止違法施工的情況下,並沒有依法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現場周圍工作環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能採取果斷的監理措施予以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不力的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9萬元
5、汕頭建安實業在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施工;不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安全責任,沒有對主體結構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長期施工已經存在支護失效的安全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施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和罰款3萬元
6、承總設計院作爲設計單位在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設計文件中沒有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並且承擔的主體結構(條形基礎工程)設計與基坑設計銜接不良,致使主體結構條形基礎開挖到-20.3米後基坑出現安全隱患問題,並且沒有提出有效的防護措施進行加固排險,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責令改正和罰款30萬元
7、市設計院當事發前基坑南側出現較大水平位移時,雖然口頭上告知了南誼公司觀測情況,但沒有書面向有關單位發出警告,也沒有及時按合同規定告知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的質量管理責任責令改正和罰款30萬元
附:上述7個單位共計20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其中有7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撤職,1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人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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