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門對實施《集體合同規定》提出意見 集體合同條款職工老闆協商決定
今年5月1日開始,新的《集體合同規定》在天津正式實施。新的集體合同更加主張民主性,鼓勵員工和老闆談判解決“合同”的相關問題。幾個月來,針對天津貫徹實施《集體合同規定》的情況,昨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佈了實施《集體合同規定》過程中的一些意見,以幫助企業和職工更好地推進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女職工特殊時期勞動保護可與老闆談判在新《集體合同規定》中,列舉的談判內容非常廣泛,除了工資、勞動時間、安全等內容外,單位裁員的方案、程序、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女職工月經期、孕期、產期等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等都可以與老闆談判。尤其是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問題,內容包括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等。
新規明確提出談判雙方除首席談判人之外,還可以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士作爲談判代表。
集體合同條款不能老闆說了算勞動部門要求,對於涉及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及其他與勞動關係相關的問題,應由用人單位代表與工會組織或推薦的職工代表,在遵循國家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通過集體協商加以確定,不能單方決定。《規定》還明確了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對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及職工協商代表保護等作了新的規定,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並明確了集體協商代表的任職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集體合同制度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都得建立按照規定,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都應普遍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非公有制企業要在建立工會組織的基礎上,要積極跟進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在小企業比較集中區域,可以以鄉、鎮、街或社區、村等爲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區域集體合同,並由所涵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認可;進城務工人員整建制的分包企業,要通過集體協商,獨立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讀報幫助】
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爲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續訂以及按《集體合同規定》相關條款變更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的,應按規定重新報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