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黑色清單
西安城裏,那道13公里長的古城牆,箭垛城樓,壁壘森嚴,曾經給人多少厚重可靠的安全感。城中心西大街,西安市公安局,屢破大案,蕩濁滌污,一聲“槍響了,出事了”,一部“12·1”大案紀實電視劇,曾經把秦人後代的威名唱遍大江南北。可是,雞年暮春以來,西安古城牆內外又傳來怎樣一聲聲嘆息:
4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鐘樓社區民警李斌,被一名長期吸毒、販毒的嫌疑人砍斷手指肌腱;
4月22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灣派出所民警劉希社等人在抓捕正在盜竊的疑犯時,該疑犯用扳手砸傷民警手指;
4月28日,公安雁塔分局長延堡派出所民警邢民安、王振杰和馬芝彥在執行公務途中,被不法之徒打傷;
4月29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灣派出所副所長田傳方、民警延建國在西航外招小區門口處理案件時,被不法之徒毆打;
5月24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灣派出所民警王東東等人抓捕盜竊自行車的嫌疑人時,王東東右手大拇指被打成骨折;
5月26日,公安未央分局緝毒大隊民警張君誠在辦理涉嫌毒品犯罪案件時,頭部被打成腦震盪,身上多處受傷;
5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隊二大隊民警王憶澎在執法時,遭暴力毆打,致其左肱骨粉碎性骨折;
5月29日,一夥湖北籍男子在公安碑林分局東關南街派出所門前毆打他人,民警陶培民等人制止時遭到毆打,雙眼球挫傷,右眼視網膜震盪;
5月31日,公安站前分局東廣場派出所民警在執行反扒任務中遭暴力毆打,其中實習民警李哲當場昏迷;
7月21日,李某在西安市南門外體育館路毆打公安碑林分局文藝路派出所3名處警民警,3民警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
8月31日,在西安市雁塔路十字路口,一“摩的”司機將執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隊十一大隊交警田銳嘴脣打破裂;
9月5日,公安新城分局長樂中路派出所民警王軍亮、王鋒等4人在處理案件時,遭遇七八名手持刀、斧、棍棒的男青年襲擊,致使民警王軍亮、王鋒受傷,並搶走嫌疑人;
9月11日,公安未央分局辛家廟派出所民警張宏偉、伊福成在處置一起糾紛時,遭到圍堵,增援民警吳煒被打,警服被撕爛;
9月13日,公安蓮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民警蘇某在接警前往處理轄區某飯館打架事件時,被飯館打工人員用板凳砸傷,致腦部受傷,隨後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趕到增援,店主馬某一家繼續置若罔聞,手持酒瓶、板凳襲擊民警,造成治安大隊大隊長張建波右腿踝骨骨折,另三名民警負輕傷。
經西安市公安局調查,上述案件中,民警執法規範,不存在行爲粗暴、言語粗陋等現象,有的民警甚至是剛亮明身份就遭到襲擊。而所有到案的襲警者,個個對自己的魯莽行爲感到後悔,有的痛哭流涕表示願意公開道歉。目前,十餘名暴力襲警及暴力妨礙公務的違法犯罪人員正在接受處理,大部分已進入訴訟程序。
……然而,短短數月,十數起惡性襲警案,引發輿論無數:民警權益誰來保障?執法權威怎樣樹立?
普通善良民衆中間更是瀰漫着一種擔憂:民警尚且被如此襲擊,可見壞人當道,這座城市還能否提供安居樂業的保障?
西安市公安局一位科長慨嘆:民警執法過程中遭遇暴力抗拒的情況這些年在基層公安機關太普遍了,只不過最近暴力抗法者太猖狂,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而已。這種現象不單單在陝西存在,全國各地也普遍存在。
那是心底難忘的疼
隨着塵埃落地,時間推移,一些感覺也許會被湮沒。但總有一些疼痛令人難以忘懷:爲什麼會頻頻發生暴力抗拒民警執法事件?陝西省各級公安機關的民警在反思,各界羣衆也在探討。
原因一:目前社會處於轉型時期,各階層利益大調整,各種社會矛盾積聚,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爲了維護社會秩序、保持治安穩定,自然就處於風口浪尖之上。一線民警在處置下崗工人、城市拆遷戶、上訪戶、打工人員等羣體的過激行爲時,遭遇暴力抗拒的情形增多不可避免。
2003年7月,在西安市未央區譚家街辦福輝鋼廠打工的四川省雷博縣的幾名民工因工資糾紛,兩次糾集60餘名同鄉手持木棍、鐵棍到福輝鋼廠聚衆滋事打砸搶,與福輝鋼廠人員衝突對峙。當市局、分局調動150名民警趕赴現場制止時,12名民警先後被磚頭和鋼管等物砸傷。公安機關對抓獲的爲首人員依法進行了懲處。
原因二:民警進行盤查、查驗證件、傳喚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執法活動時,缺乏全國統一的、有法律強制力的裝備配置、執法語言和執法動作方面的具體規範。
這就容易形成這樣一種情況:被傳喚人常常誣衊民警執法態度不好,以民警執法不文明爲藉口抗拒執法,有的竟然聲稱要把執法的民警扭送到警務督察隊,還有的暴力抗法者見民警亮出武器警告,便指責民警亂用武器、恐嚇羣衆,煽動同夥搶奪民警的槍支,然後尋隙逃跑。
許多國家的警察在進行盤查、查驗證件、傳喚拘捕等執法活動時,有全國統一的、有法律強制力的執法語言、執法動作方面的具體規範。警察應該攜帶哪些武器、警械,執法時怎樣發佈命令,被盤查拘捕者應該怎樣配合,都規定得清清楚楚。若被盤查拘捕者有可疑動作或暴力行爲時,導致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致其傷亡,則後果由被盤查拘捕者自負。即使僅僅用語言威脅、謾罵執法的警察,也會遭到指控。雖然這些國家時有警察濫用暴力的問題出現,但畢竟只是個別現象。暴力抗拒執法的情形倒是很少見。
由於我們國家目前沒有類似的規範,使暴力抗法者有空子可鑽。即使民警果斷而恰當地使用了武器,因造成抗法者的死傷,抗法者及其家屬四處控告,開槍的民警常常得接受調查。於是,爲了少惹麻煩,乾脆“刀槍入庫”,執法時不帶槍支警械。在這種情況下,民警常常要付出鮮血和生命的代價。
可見,制定民警出警或巡邏盤查時的裝備規範、查驗證件、拘捕和使用武器警械的具體語言規範和行爲規範,意義重大。這個規範將是判斷民警執法是否正確、被盤查人抗拒執法遭懲處後的投訴是否應予支持的尺度。
以查驗身份證爲例。討論居民身份證法草案時,就有專家學者認爲,草案中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這一規定過於原則,無限擴大了警察的權力。因此,後來在正式頒佈施行的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這樣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這就是說,公民是否隨身攜帶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客觀上成了公民自己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公安機關無權強迫;警察查驗身份證時,查驗對象必須要有違法犯罪嫌疑。若查驗對象以警察隨意查驗身份證構成侵權爲由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公安機關及其警察要證明查驗對象確有違法犯罪嫌疑還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香港的證件查驗制度很嚴格,離開居所200米之外不攜帶身份證件就會被控違法而遭到處罰。對比之下,我們的居民身份證法對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條件規定的非常苛刻,無異於綁住了警察的手腳。
國民遵紀守法觀念的形成不能單靠教育,還要靠國家的強制力。如果把隨身攜帶身份證件規定爲一項義務,同時規定不履行這項義務的法律責任,人們就會覺得警察查驗身份證件是爲了維護治安秩序的需要,和交警有權查驗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一樣,天經地義。
原因三:近年來對公安機關文明服務形象的宣傳和民警執法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宣傳之間,發生了比例失衡。
前者的宣傳似乎過度,後者的宣傳則較少或根本不宣傳———是擔心宣傳警察“暴力”,與文明執法、以德治國和創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符,擔心會造成負面影響。久而久之,難免在社會公衆心目中產生這樣一種思維定勢:“警察”就是“文明和藹”的代名詞,抓人、處罰就是“粗暴”、“侵犯人權”,羣衆有權拒絕或反抗。
公安機關內部有諸多分工。有的部門行使服務職能,有的部門主要行使專政職能。若不分對象,輿論宣傳要求各個部門都要做到熱情服務,就會對社會公衆的思維定勢和觀念起誤導作用。人們會認爲不論什麼警種的警察執行什麼樣的任務都要文明,要客客氣氣,有話好商量,要給面子,拒絕執法不過是討價還價,沒什麼大驚小怪。此種觀念蔓延開去,就等於給爲非作歹之徒壯了膽,遇民警來傳喚、拘捕或制止滋事,“打的就是你警察!”而我們可愛的警察常常是被打得頭破血流,警服被撕爛,還得陪着笑臉,僅僅是想贏得圍觀者的同情。民警縱有一身拳腳功夫也不敢施展,也只能在彙報演練時表演一下。
豈不知,當羣衆看到執法的民警遭暴力毆打而不敢還手時,根本不會認爲這是警察的美德,他們認爲警察窩囊、無能,心裏產生的感覺是正不壓邪,是極度的恐懼,是對政府權威的質疑,是對法律和秩序的失望。假如我們的民警該出手時就出手,能有效制服歹徒,羣衆就會熱烈鼓掌,就會增強見義勇爲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信心。西安一位人大代表在探討襲警頻發原因的座談會上指出: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除暴安良。民警遭到襲擊後不敢還擊,不敢除暴,空談和諧,怎能安良?
當然,警察暴力並不值得崇尚。對公安機關內部存在的濫用權力、濫用暴力、過度使用暴力的情形應該堅決查處,毫不留情。但絕對不能因個別公安機關或民警的一時一事的疏漏、過失而因噎廢食,不能以法律的尊嚴和民警的鮮血爲代價搞“刀槍入庫”。我們的宣傳策略、宣傳理念是不是到了應該檢討一下的時候了?
原因四:公安基層單位受到的牽制較多,少數領導患得患失,致使一些暴力抗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助長了暴力抗法者的氣焰。
其一,人情干擾。“案子進了門,雙方都託人。”暴力抗法者見打慘了警察捅了漏子,自然會全力“公關”。於是,擁有案件審批權或財權的一些人有可能會“打招呼”;掌握派出所長或公安局長官運的人也可能“打招呼”;給經費拮据的派出所贊助過幾萬元的街道辦領導或“大款”也可能“打招呼”。於是,有的暴力抗法案件就會不了了之。暴力抗法者氣焰囂張,以打慘了警察都沒事而四處炫耀。
2002年7月,陝西某地一派出所兩名民警遭不法分子暴力襲擊,住院治療。暴力襲警者是個建築業大老闆,很有錢,神通廣大,只象徵性地在看守所被刑拘十幾天,就獲得了自由。案件不了了之。遭打的民警很氣憤,四處控告。民警被上司的上司找去談話,受到“你們不服從命令不聽指揮”的批評。
與此相反,陝西某地發生的另一起羣體性暴力抗法事件中,一夥村民將執行公務的派出所副所長等兩人打傷。公安局長拍案而起,晚上組織近百名警察將村子包圍,抓捕涉案人員。少數不法分子繼續暴力抗拒,民警毫不留情堅決拿下。該村惡人當道的局面徹底改變。暴力抗法的兩個主犯在逃,公安局追捕不懈。後來,在逃主犯之一神通廣大,竟疏通了關係要去當兵,來到派出所戶政室辦理身份證,沒想到民警在戶口底冊上對所有在逃人員做了記號,這位在逃人員自投羅網,進了看守所。
其二,曲解上級公安機關嚴格管理警械槍支的規定,導致應該領用而不允許領用,民警出警或執行任務赤手空拳遭襲。一些公安基層單位領導爲了“不出事”,寧願讓民警赤手空拳執法,寧願讓民警受點傷,只要“不出事”就好。歸根到底是一種保烏紗心理。
原因五:對警察正當行使防衛權的行爲存在苛求的現象。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是把警察行使防衛權歸入正當防衛的理論體系中。但這二者之間區別甚大。
其一,權利行使的主體不同。正當防衛權行使的主體是普通公民,而警察防衛權行使的主體只能是警察。
其二,權利的性質不同。正當防衛權只能是一種權利,而警察防衛權既是警察的權力,又是警察的職責和義務。1993年兩院三部聯合頒佈的《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中指出:“人民警察在必須實行正當防衛行爲的時候,放棄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三,權利行使的強度不同。普通公民的正當防衛以恰當制止不法侵害爲限度。而警察使用國家專門配備的武器、警械,行使警察防衛權時威懾力更大。
其四,防衛過當後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的主體不同。普通公民防衛過當,由該公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警察防衛過當後,只能由公安機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爲警察的行爲是職務行爲。
陝西某縣公安局刑警丁某着便衣攜槍從西安乘個體營運公共汽車回縣裏的途中,發現有人以別的乘客踩了自己的腳爲由,持刀從車前部向車後部挨個搶劫。坐在倒數第二排的他悄悄推彈上膛,思考對策。歹徒持刀向他要錢時,他掏出手槍亮明身份予以警告,未料歹徒將刀捅進他的腹部,他果斷開槍擊傷歹徒,持刀歹徒轉身朝車門逃竄。這時躲藏在他後排的歹徒起身給他來了一個“鎖喉”,他果斷朝後開槍,擊中了歹徒的腦袋,後排的歹徒斃命。他的腸子流了出來,鮮血噴涌。他命令司機將車開到派出所去,但司機聽從了持刀歹徒“停車”的命令,停了車。癱倒在座位上的民警朝門口的歹徒又開一槍,不幸擊中站在門口的售票員。車門打開後,歹徒逃竄。
民警和售票員被送到醫院搶救治療。售票員的脾臟被擊中,手術切除,縣公安局後來賠償給售票員6萬元。而民警的命運是:上級有關部門認爲,歹徒開始搶劫時他爲什麼不站出來和歹徒鬥爭?爲什麼歹徒搶到他時,他才亮明身份開槍?顯然他只想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精神境界不算高,不追究刑事責任,不宜表彰獎勵。最終,他連個三等功都沒有評上,一大筆醫藥費只能自己認了。他惟一感到慶幸的是大難不死。
這就是苛求。假如一名持槍民警面對數名撲上來的持刀歹徒或持槍歹徒,我們苛求民警必須先朝天鳴槍警告,然後才能射擊,而且要瞄準歹徒的非致命部位射擊,否則,就是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是否有些不切實際?戰機和生存的機遇也許只有半秒,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對警察苛求,無異於拿警察的性命開玩笑。警察行使防衛權是否適當,必須綜合現場各方面的情況來判斷。
當一線民警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時,他們的內心如果產生悲傷、恐懼的心理,在危急關頭,他們只好縮頭縮腦,不願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而“逞能”了。
原因六:部分民警缺乏培訓,查緝戰術差,敵情觀念差。
一些公安機關訓練不足,部分民警執行出警、巡邏盤查任務時,沒有警惕性,大大咧咧,不懂得掩護配合,沒有及時請求支援,等等。如果每次將盤查對象假定爲持槍嫌疑人,民警將會始終保持主動,減少能夠避免傷亡。
原因七:一些基層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不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向侵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索賠。
對公訴案件涉案人員,民警不善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經濟損失。涉案人員砸壞警車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一般只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重配,常常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識;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或者民警不善於在訴訟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經濟損失。有的時過境遷想訴訟索賠時,早過了訴訟時效。
原因八:基層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出警或巡邏時人數過少,也是暴力抗法者有恃無恐的原因之一。
目前,不少基層公安機關因警力嚴重不足,出警或巡邏時人數一般爲兩人,甚至民警單槍匹馬作戰。而暴力抗法者若人數較多,或民警沒有攜帶武器警械或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時,容易形成暴力抗法,導致民警頻頻傷亡。
用法規撐起一片藍天
受襲民警的淚不能白流,血不能白淌。西安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張衛指出,在警用裝備方面,西安市各級公安機關配備有一定數量各類驅逐性、制服性、約束性警械和警用武器,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有物質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的規定,對於暴力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人民警察的行爲,法律不允許,人民羣衆也不答應,公安機關決不會坐視不管,任其發展,西安警方將堅決依照法律賦予的使用警械武器的權限,正確使用武器,果斷使用警械武器,對挑釁法律權威的行爲嚴懲不貸。
對於民警如何正確果斷使用警械武器,西安警方正在研究對策,制定相關規定。同時,西安警方還通過學習班、會議組織民警討論襲警案件,組織民警學習人民警察法中關於警械武器的使用規定,加強這一方面的學習和訓練,特別教育民警在文明公正執法基礎上要加強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教育民警要正確果斷使用警械武器,加大對警械武器的使用力度和配備力度。同時,西安市公安局目前正在調研,力爭在人民警察保護性裝備上有所突破。
在探討民警遭襲原因的座談會上,西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
建議修改刑法,增設“襲警罪”。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建議修改刑法,增設“襲警罪”。認爲目前處罰襲警行爲依據的罪名是“妨礙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量刑明顯過輕;暴力傷害、殺害民警的行爲後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論處。而單獨設立這一罪名,能凸現人民警察的特殊執法身份與地位,加大法律對不法實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懾作用。
儘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實施細則》。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體情形或前提條件加以規定;對人民警察盤查、查驗證件時的規範用語、行爲方式、被盤查人應遵守的行爲方式加以規定。
儘快制定《人民警察值勤裝備配置和值勤戰術規定》。對人民警察出警、巡邏盤查時應攜帶的警械武器加以規定;對值勤戰術加以規定。
建立人民警察執法權益保障機制。公安機關要成立專門的警察權益保障機構。敦促有關部門及時打擊處理暴力抗法涉案人員;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機關的委託,辦理民事訴訟、自訴或附帶民事訴訟事宜,向暴力抗法涉案人員索賠;辦理受害民警撫卹事宜。
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保證公安機關都能吃上“皇糧”,讓公安機關人不窮志不短。政府財政應向公安機關傾斜。保證公安機關執法不受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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