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8日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瞭解到,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遏制煤礦事故多發勢頭,安監總局已經或即將出檯安全培訓監督檢查、隱患認定、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負責人下井帶班、舉報獎勵五個方面的配套辦法,把煤礦事故預防工作落實到每個可操作的環節上。
煤礦必須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覈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覈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劃出60多條煤礦生產“高壓線”
國務院特別規定規定煤礦具有15種安全隱患之一就必須停產整頓,《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把這15種隱患,一一做出了細化和界定,開列出了60多種表現形式,只要煤礦具備其中的一種,就必須停產整頓。
如國務院特別規定說,“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安監總局把這一條細化爲: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覈定生產能力的;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一個採區內同一煤層佈置3個以上(含3個)回採工作面或5個以上(含5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隱患排查和停產整頓有了明確程序
在以往的煤礦安全執法中,一些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監察機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往往發一紙停產整頓通知書完事,而出事的往往就是這些置若罔聞的煤礦。《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對隱患的排查,停產整頓的內容,以及是恢復生產還是取締關閉的每一個程序做了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並且限定時間、明確責任。
例如,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地方政府應當向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派出監督人員盯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收到煤礦復產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驗收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舉報煤礦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爲最高可獲獎1萬元
即將出臺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爲的獎勵辦法(試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爲,經調查屬實的,應給予實名最先舉報人1千元至1萬元獎勵。
舉報下列情形之一、經覈查屬實的,應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非法煤礦的(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擅自進行生產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和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爲的;舉報煤礦其他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爲的。
煤礦負責人必須下井帶班
爲促進煤礦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要求,煤礦企業必須建立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制度,確保煤礦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
國有煤礦採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區隊負責人一律實行帶班作業。礦副總工程師以上行政、技術管理人員,在規定的每月下井次數中,適當安排懂生產的管理人員進行1至2次的帶班作業。
鄉鎮、集體、個體、私營等煤礦的礦長、副礦長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帶班作業,保證每一班次都有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井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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