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人借款後遲遲未還清,債主爲追回欠款,竟聯合他人向公安機關誣告陷害該債務人涉嫌犯罪。日前,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債主及涉案人員依法判處了刑罰。
崔某(女,河北省農民)與王某系原籍同村村民。幾年前,崔某曾借給王某6.8萬元,王某一直沒有全部歸還,爲此崔某心存不滿,欲向公安機關告發王某涉嫌犯罪以追回欠款。
2004年12月初,崔某攜編造好的虛假合同等舉報材料,由原籍來津找到親戚劉某,提出讓劉某向本市公安機關做虛假舉報,控告王某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劉某應允。12月17日,劉某向公安機關舉報王某利用合同詐騙其人民幣16.8萬元。當月29日,崔某就劉某舉報的事實亦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虛假證言。後劉某又找到周某,提出讓周某爲其做僞證,證實劉某曾從周某處借款人民幣11萬元,用於履行與王某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周某應允。12月30日,公安機關對王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立案偵查,後對周某進行了詢問,周某按劉某授意的內容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虛假證言。今年3月3日,公安機關在原籍將王某抓獲。在審查中,公安機關發現了劉某、崔某誣告王某及周某作虛假證言的行爲,後經進一步工作成案。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崔某、周某目無國家法律,其中劉某、崔某捏造他人犯罪事實,並向公安機關作虛假告發,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誣告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其行爲已構成僞證罪。鑑於三被告人系初犯,主觀惡性小,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判處。據此,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崔某有期徒刑10個月,以僞證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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