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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日前審議批准了《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這是我國首部保護名泉的法規,毀損名泉等行爲最高可罰30萬元。
條例規定,對填埋、佔壓、毀損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觀的;向泉池、泉渠內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污物的;在泉水露出區保護範圍內施工未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泉池等毀損的;除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停止違法行爲外,最高都可處以30萬元的罰款。條例還規定,對在公共場所內的泉池內游泳、洗刷衣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了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對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或者不應當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予以批准的;對條例禁止建設的工程項目或者可以建設但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准的工程項目,擅自批准規劃、施工許可證的;未責令限期封井的;對舉報違反條例行爲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都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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