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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成都火車站『警偷勾結案』審理的第二天,貴陽鐵路運輸法院依然戒備森嚴。面對全國各地媒體強烈關注,法院對此案公開審判仍然不公開。所有留守的記者仍然只能在法院周圍轉悠,密切關注此案的發展。
見到嫌犯被押進法院
昨日上午8時許,3輛警車悄然駛進法院門口。隨後,在法警的押解下,從車上走下4名頭戴黑罩的嫌犯。他們就是即將受審的智勇、彭勇、金國玉和林維。一看到有攝影記者上前拍照,執勤法警立即上前阻攔。同時,其餘民警快速將4名嫌犯送進法院候審。
隨後,記者圍繞審判廳四處查看地形。通向審判廳的樓梯口的卷簾門已經放下,記者一度彎腰鑽進去。很快被執勤的保安攔下,『請』了出來。隨後,記者又繞到另外一個通道,透過緊閉的鐵門,隱隱約約聽到法庭內傳來聲音,從抑揚頓挫的聲音來看,控辯雙方爭論得很激烈。
4被告低頭認罪
庭審結束後,參與整個庭審過程的一名旁聽人員告訴記者,在庭審中,4被告對檢察機關對於他們以『烤火費』等名義,收取宜賓賊贓款,縱容宜賓賊進入候車廳等轄區進行行竊的事實未表示太多異議。但是,他們的辯護律師對檢察機關對4人徇私枉法的指控持反對意見。
昨晚7時許,記者采訪到參與昨日整個庭審過程的旁聽者。據此人透露:約9時許,法庭開始審理。由重慶鐵路檢察院組成的公訴方依次坐在法庭左側,在他們的桌子上擺放著厚厚一疊起訴書。據了解,法庭審理一般有如下3個程序,第一是法庭調查,第二是出示證據,第三是法庭辯論。由於該案牽涉面廣,錯綜復雜,從上午9時開始一直到晚上6時庭審結束,法庭只進行了兩個程序,分別是法庭調查和出示證據,第三項法庭辯論還沒有開始。下午6時,法官宣布庭審結束。
另外一名旁聽者告訴記者,4名被告她以前都認識,今天在法庭上見到他們,感覺很不是滋味。旁聽席上,有許多是成都及貴陽鐵路警察,他們是前來受』教育』的。
今日最後一批涉案民警受審
今日上午9時,程輝、馮桃、接正錦、張保觀將上庭受審。記者從有關人士得到一份貴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的公訴書。檢察機關指控:程輝、馮桃、接正錦、張保觀4人對明知是盜竊犯罪的人卻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情節嚴重,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程輝、馮桃、接正錦、張保觀經共同或分別與智勇、林維、朱寧、王春、張勇、陶剛(均另案)等人共謀,在成都火車站候車廳值勤期間,明知王平、賴俊成、歐建等人系盜竊犯罪嫌疑人員,多次將王平、賴俊成、歐建等人放入火車站候車廳盜竊旅客財物不查處,並以『班費』或『烤火費』名義收取盜竊犯罪人員現金人民幣共計96300元。所得贓款由參與作案的警察私分,被告人程輝分得人民幣19300元,被告人馮桃分得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接正錦分得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張保觀分得人民幣45000元。
貴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由此認為,程輝、馮桃、接正錦、張保觀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盜竊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是共同犯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程輝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屬實,有立功表現,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第一款之規定。
指控徇私枉法罪不成立
專訪李東昇的辯護律師梁克解剖『警偷勾結』案
昨日上午10時許,記者專訪了為李東昇辯護律師梁克,對於李東昇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罪以及到底適用什麼樣的罪,梁律師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據梁律師回憶10月9日庭審過程:在法庭上,宋寧交代說,當時李東昇擔任警務2隊隊長,對他們跟宜賓賊達成的『默契』毫不知情。因此,宜賓賊就叫宋寧他們將李東昇『搞定』。隨後宋寧跟李東昇攤牌,並表示也有他的一份。李東昇聽後沒有反對,但表示『我拿多少都無所謂,不要虧了兄弟們。』之後,李東昇對宜賓賊也充耳不聞,對宋寧給他的錢也一一笑納。對此,梁律師理解為李東昇當時顧及情況和同事關系,想到別人都拿了,自己假裝清高,怕被同事們當成『外星人』。
對此,梁律師談了他的三點看法:一是控方對李東昇指控徇私枉法罪不成立。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必須在『偵破、檢察,審判』3個環節中,被告人對犯罪嫌疑有包庇行為。在本案中,李東昇所在的警務隊,其主要職能是維護火車站候車廳、站臺以及售票廳的正常社會秩序。一旦發生刑事案件,他們將移交派出所刑偵支隊。二是李東昇職務是否應該對宋寧等人的行為負責。據調查,李東昇職務是乾事(乾事級),而在他手下的宋寧卻是股(股級)。在成鐵公安處人事檔案中,也沒有查到關於這個警務隊長職稱。也就是說,李東昇擔任的警務隊長一職,實際上不是一個職務,只是派出所委派的一個臨時召集人。三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李東昇事先沒有直接參與,也沒有直接跟宜賓賊接觸。甚至在偵查過程中,被擋獲的宜賓賊也沒有辨認出誰是李東昇。換句話說,對於李東昇一案,不適用『警偷勾結』這種說法。李東昇從宋寧那裡拿錢,最終也只算得上警察跟警察勾結。
最後,梁律師強調,檢察機關指控涉案民警縱容宜賓賊進入候車廳作案說法不妥。首先,任何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法公民,只要購票就可以進入候車廳。執勤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甚至扣押,除非此人在進行犯罪活動,那麼警察纔有責任有義務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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