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女孩晨晨一直隨父親生活,但其父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在之後的7年裏,她隨爺爺奶奶生活。日前,晨晨將生身母親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監護責任,並給付教育費。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晨晨的母親將孩子接走一起生活,並給付孩子教育費560餘元。
晨晨今年12歲, 1997年在她4歲的時候,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書規定,婚生女兒晨晨隨父親生活,母親從1997年10月開始每月給付晨晨撫養費1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爲止。但過了不到一年,一個突如其來的災難,再次降臨在年幼的晨晨身上——— 1998年,晨晨的爸爸因交通事故死亡。爸爸去世後,晨晨隨爺爺和奶奶一起生活。就這樣7年過去了,晨晨也長大了。爲了能讓生身母親承擔相應責任,在親屬的支持下,年幼的晨晨將母親告上了法庭。
開庭那天,晨晨的代理人請求法院判令晨晨的母親履行監護職責,將女兒接回與其一起生活。該代理人同時要求被告給付晨晨已發生的教育費,並給付相應的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之父系原告之法定監護人。原告之父死亡後,作爲親生母親的被告自然就是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其理應履行監護責任,接原告回其住處一起生活。原告所花費的教育費被告理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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