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從接到國家四部委關於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企負責人須在9月22日前撤出在煤礦的股份的聯合下令後,新疆目前尚沒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從煤礦股份撤資。由於受地理環境的影響,新疆的最後撤資期限將延遲到10月20日。
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表示,“官煤勾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黨政幹部和執法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多種形式參股分紅,和礦主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二是收受礦主賄賂,參股分紅又以“乾股”(無實際出資行爲而持有的股份)爲多。在自治區煤炭系統對行業內的兩局(新疆煤炭工業管理局、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行業內直屬的4個單位清查後,目前還沒有國家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從煤礦撤資現象發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執法檢查室負責人說,新疆地處偏遠,加之幅員廣闊,所以將最後撤資期限延至10月20日,但清理工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已全面展開。新疆採取的是各相關單位逐級上報,自治區重點檢查的方式,清查部門向社會公佈專項舉報電話,如果發現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企負責人有在煤礦參股的現象,任何人都可以進行舉報。
官股黑金打開權力通道
2005年9月,湖南省婁底市紀委和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聯手偵查一起官煤勾結大案,初步查出新化縣某副縣長、地礦局局長、煤炭局局長等32名黨政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在新化支華等3家煤礦參股總額159.5萬元,成爲中央“撤資令”下,地方根治“礦難症”的一個典型案例。
然而,在這起業已暴露的官煤勾結事件背後,隱藏的問題到底有多深?吸納衆多官員股的煤礦老闆康建國,如何在各方人士的“資助”下搶奪煤礦管理權,成爲村裏的閻王與官員的馬仔?衆多百姓的抗議和反映何以被置之不理?記者在深入調查中發現了問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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