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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某處工地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高空墜物砸死了一名僱員。承包方在賠償死者家屬錢財後,認爲其曾經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曾向發包方發出整改通知,但因發包方要求繼續作業才造成這一嚴重後果,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發包方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做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對事故責任的承擔比例爲各百分之五十。
據瞭解,原告、被告於2004年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相關生產協議,協議約定由原告分包,被告總包的某住宅項目,並明確了原告、被告雙方的具體責任。此後,原告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原告的工地監理髮現攪拌機正對着提升機架約2.5米處,提升機上料盤所裝之物可能從攪拌機棚頂上砸壞瓦頂傷人。原告爲此向被告發出整改通知書,但被告未進行整改。案發當日上午,原告的僱員張某在操作提升機時,因水池排氣管道在五樓高處從上料盤小車上滑下,墜入攪拌機棚,砸壞石棉瓦頂,將在棚內工作的原告的僱工李某砸傷。李某於當日進入醫院治療,後不治身亡。經法院確定,原告共給付死者家屬醫療費等賠償款5萬餘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駐工地監理髮現攪拌機存在必然安全隱患,立即向被告發出整改通知,被告未能進行整改。因此,被告應承擔責任。而原告的施工隊長明知存在事故隱患,在被告的要求下,仍通知提升機手進行操作,該行爲嚴重違反了安全操作規定和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安全技術協議中提升機的操作規定,致使事故發生,故原告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所述,雙方責任承擔比例應以各百分之五十爲宜,故判令被告在五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的一半共計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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