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庭不着律師袍,有可能被拒之庭外———省司法廳近日表示,正在和法院協商相關措施,以督促律師穿律師袍出庭。
據悉,目前,全省90%以上的律師出庭未按要求着律師袍,尤其在基層法院和審理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爲此,省政協委員蔡學恩遞交提案呼籲:“律師袍不能是擺設!”他認爲,律師袍能使律師樹立責任感,規範自己的言行。
省司法廳對此予以高度重視,答覆正積極採取措施解決。其中一大舉措即是與法院一道,對律師出庭着裝進行聯合監督,對律師出庭不着律師袍,可拒絕其出庭。目前,該廳已就此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溝通。同時,正爭取法院支持,爲律師設立專門的更衣場所。
眼下,該廳將和省律師協會對着裝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加大懲戒力度,發現違規者,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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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司法部批准、2003年1月1日實施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律師出庭時,必須着全國統一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徽章。
律師出庭統一着裝時,應按規定配套穿着:內着淺色襯衣,佩戴領巾,外着律師袍,律師袍上佩戴律師徽章。下着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着深色西裝套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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