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被某醫院診斷爲腫瘤,手術中醫生在切除一根受感染的肋骨後,未徵得家屬同意,多切除了李先生兩根肋骨,導致他右胸壁塌陷。李先生遂將醫院告上法庭,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出人意料:還我三根肋骨!
記者昨天從石景山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李先生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7萬餘元。
原告:多切兩根肋骨
2001年,李先生因右胸部疼痛到某醫院就診,被確診爲胸壁結核纖維瘤。後李先生病情加重再次住院,醫院懷疑其可能爲惡性腫瘤,爲其實施手術,切除了腫瘤和一根受感染的肋骨。
但在手術中經檢查,李先生被確診爲肌肉組織內肉瘤。醫院決定擴大手術範圍,在未及時告知家屬的情況下,又切除了患者兩根肋骨。但李先生出院後右胸壁塌陷,出現反常呼吸,被評定爲十級傷殘。爲此,李先生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先生認爲:“即便第一根肋骨是應該切的,但後來切除的兩根都沒有徵得我同意,也沒有告訴我的家屬。”李先生稱該醫院存在誤診,才釀成了醫療事故。李先生要求醫院賠償自己醫療費用。特別出人意料的是,李先生同時在訴訟請求中要求醫院返還三根肋骨。
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
被告醫院則在庭上出示了北京市醫學會、石景山醫學會的鑑定結果,鑑定表明: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擴大手術,多切除兩根肋骨雖未告知家屬履行簽字手續,但這是病情所需,“不違反診療常規”。
醫院賠患者3萬多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醫院未針對惡性腫瘤做術前準備,對病變性質認識不足,存在過錯;切除肋骨後未做右胸壁缺損重建術,與李某傷殘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責任。但三根肋骨屬於醫療廢物醫院不能返還。故一審判決醫院賠李先生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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