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近年來,天津市法院受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以家庭暴力爲離婚理由並請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的達到30%左右,而這其中最後真正獲得賠償的不到10%。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爲何勝訴少呢?法官指出,家庭暴力屬於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准予離婚並給予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能否勝訴,關鍵是有效證據的提取和保留,如果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家庭暴力的證據不被法院採信,那麼必然導致敗訴的結果。
案例一:林某與鄭某是一對結婚近十年的夫妻,林某在起訴時說,她結婚後辭職在家,她的丈夫鄭某是一個生意人,經常半夜回家,有時甚至夜不歸宿,吵架後就不給家中生活費,令她無法忍受的是,鄭某經常毆打她,已經構成家庭暴力,因此起訴離婚。林某除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外,要求被告鄭某給付家庭暴力精神損害賠償款5萬元。爲此,原告林某向法院提供了醫院的診斷證明2份及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1份。經庭審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並承認原告就診當日雙方有過吵打,但同時認爲這只是夫妻之間爭吵後的推推搡搡,因此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款。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不予否認,法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毆打原告使原告身體受到傷害,其行爲已構成家庭暴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賠償,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雙方離婚,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案例二:調查顯示,在夫妻間的暴力中超過95%的受害者爲女方,而這起案例中的受害人恰恰是一名男性。原告李某是本市某公司的一名業務員。李某不久前向法院起訴稱,他與妻子陳某是經人介紹相戀結婚的,因爲相識的時間較短,相互瞭解不多,因此婚後感情出現危機。結婚後他的工資全部由陳某掌控,而且陳某的脾氣很壞,經常不順心意就不讓原告吃飯,還對他進行虐待、打罵,將原告打得傷痕累累,因此原告起訴離婚,並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款1萬元。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及自己被打傷的照片及陳某毆打他所用的木棍一根。被告陳某對毆打情節予以否認。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被被告毆打的事實,故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不予採信,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有關專家指出,能否勝訴的關鍵在於家庭暴力證據的提取和保留。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的人身、精神等侵害行爲,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且發生時間於夜晚居多,屬於夫妻倆的個人隱私,知情者很少。故家庭暴力離婚案的受害人,在訴訟中收集證據很難,往往只有受害人自己的訴稱,缺乏相應證據的支撐,無法獲得法庭支持。
此外,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雖然有一定的證據,但僅僅限於受傷的照片等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鎖鏈。在審判實踐中,一些家庭暴力受害方在法庭上僅提供醫藥發票卻不能證明醫藥費發生的原因,不能提供其對方加害致傷的直接證據,如目擊證人證詞、公安機關接警記錄等,只有“孤證”,沒有佐證,一旦對方當事人對這些證據予以否認,就無法支持其相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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