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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天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改後的《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臨時懸掛、設置標語或者其他宣傳品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併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亂貼亂掛最高罰兩千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私搭亂蓋要被強制拆除,最高可處兩萬元罰款。禁止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進行堆放物品、丟棄廢棄物;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影響城市容貌的行爲。夜景燈光要“按時作息”,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要辦理行政許可。戶外廣告要和街道景觀協調,並應採用新技術新材料。裝修廢棄物不準亂扔,要委託相關單位有償代爲清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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