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了68.28元的食品,超市卻收了他68.30元錢。爲了討回多收的兩分錢,這位來自南京的消費者將鄭州“家世界”超市告上了法庭。日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當庭宣判兩分錢屬於不當得利,超市應當返還。
2004年11月8日,南京市民吳先生到鄭州旅遊,在位於南陽路上的“家世界”超市購買了價值68.28元的食品,超市卻收了他68.30元。回到南京後,吳先生髮現超市擅自多收了他兩分錢,當即打電話到這家超市進行投訴,得到的解釋是:超市按照規定“四捨五入”、分幣不找零,因此多收兩分錢是正常的。後來在工商部門的督促下,超市給吳先生寄了一封致歉信,但沒有退回多收的兩分錢。吳先生遂將“家世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兩分錢並賠償由此產生的郵資、通訊等花費1231.5元。
吳先生算了一筆賬,如果按超市利益四捨五入,像“家世界”這樣規模的超市一天就可以“昧”下消費者300多元錢。
庭審時,吳先生又變更訴訟請求爲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兩分錢並賠償郵資15.4元、電話費15.00元、交通費201元等共計231.42元。
被告“家世界”超市辯稱,超市根本不存在分幣不找零的情況,兩分錢沒給只是收銀員的個人行爲。他們還出示證據稱,今年2月28日,“家世界”超市向吳先生郵寄了致歉信並匯去了兩分錢,因此訴訟主體根本不復存在。
庭審中,被告還給原告戴上了一頂“濫用訴權”的帽子,認爲原告不是在進行自己所稱的“公益訴訟”而是人爲地擴大經濟損失,浪費審判資源。
經過審理,法庭當庭作出判決:原告訴訟理由正當,被告出示的匯款收據不能表明原告已經收到了兩分錢退款,因此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兩分錢,並賠償原告郵資損失15.4元、交通費93元。訴訟費用59元則由原告承擔54元、被告承擔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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