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交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檢查職責。
審計署法制司副司長王秀明說,中國目前財經領域造假、會計信息失真情況比較嚴重,這與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執業質量存在較大問題有關係,對社會審計機構加強監督是完全必要的,而不能削弱這種監督。
據統計,1999至2004年,審計署先後組織檢查了134家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現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嚴重失實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額369億元,並將其中問題較爲嚴重的88家事務所、262名註冊會計師移交財政部、證監會查處。
現行審計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依法獨立進行社會審計的機構的指導、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草案將其修改爲:“依照國務院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檢查。”
“從國外情況看,美國安然、世界通信公司等系列財務欺詐案相繼發生後,基於註冊會計師在保護社會公衆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現有監管制度的缺陷,美國聯邦政府要求美國審計總署在監督註冊會計師方面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他說。
他認爲,審計機關不參與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地位相對超脫,獨立性強,檢查結構比較客觀公正。另外,審計機關是從事經濟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一種綜合性的再監督,通過對社會審計機構業務對象的審計和檢查,可以有效印證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因而審計機關在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監督方面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
中國修改審計法強化對“一把手”監督
據22日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中國現行審計監督範圍將調整,審計監督手段將得到強化,對領導幹部將加強審計監督。
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22日說,爲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在審計法中增加一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有國有資產的事業組織以及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方、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所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他表示,爲更好地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真實性,參照監察法的規定,在審計法第15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
他說,爲對國有資產實施更加充分、有效的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將審計法第18條第二款中的被審計對象“國有金融機構”擴展爲“國有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金融機構”。同時將第23條中的“國家建設項目”修改爲“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業投資爲主的建設項目”,並增加一款規定:“審計機關對與前款所列的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勘察、監理、採購等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或者調查。”
李金華說,爲強化審計監督手段所做的修改,在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中,增加“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情況”。並增加一款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在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料中,增加“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在審計法第33條中增加兩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帳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爲促進審計機關在工作中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在審計法中增加一條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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