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佔用城市道路,經過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佔用道路的人應當交納佔路費和佔路損壞修復保證金;未經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申請人應當到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日前,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修改,修改後的《條例》將從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臨時佔用和挖掘道路怎麼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佔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佔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佔路費和佔路損壞修復保證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清退佔路市場、停車場,恢復道路設施功能。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佔用。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後五年內不準挖掘。因地下管線事故進行緊急搶修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其他原因確需挖掘的,按照有關規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冬季不準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的,按照有關規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
預留道路橋樑的建設位置
城市道路發展與建設應當堅持超前建設、協調發展、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城市道路應當預留各種管線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交通標誌、城市綠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杆線和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範,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城市道路橋樑的建設位置。橋樑上下游20米河道不能挖土《條例》規定,禁止任何損壞橋樑設施的行爲,包括在橋樑上下游20米的河道範圍內擅自埋設管線,挖沙取土;在橋樑下停泊船隻;船隻通過橋樑時,碰、撞或者用篙杆點觸橋樁,或者拴拉橋樁和縱橫架;
在橋樑設施上亂貼濫畫、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停放各種車輛;擅自在橋樑和橋樑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牌以及其他懸掛物等。
違反條例物品將被暫扣
違反本條例、不服從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違法機具、物品,強行拆除或者清除其違法設施,由違法者支付拆除費用或者以料抵工。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本條例規定的費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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