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湖南常德橋南市場2004年“12·21”特大火災的店主胡某,日前被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時,被判賠償常德橋南市場開發總公司經濟損失27878862.9元。據悉,這是湖南省迄今最大一筆個人賠償金額。
據查,胡某自1999年開始和丈夫在常德市橋南市場電子通訊城經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經營的9561號門面,使用一臺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電視機進行產品宣傳;當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橋南市場停電,胡某未關電視機電源即離開店鋪。次日早晨7時40分左右,胡某那臺彩電在通電狀態下內部發生故障起火,繼而引發震驚全省乃至全國的橋南市場特大火災。此次火災造成1人死亡、23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8758萬元。
另查明,損失的財產中屬常德橋南市場開發總公司名下的國有財產共46464771.5元,因此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檢察院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此一些人提出質疑,面對如此鉅額的賠償,胡某是否有能力進行賠付?如果賠付不起,判決將如何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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