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重犯被押赴刑場
一批重犯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無業人員慶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職員的名義,先後將4名女被害人騙至其租住處,進行搶劫、強奸、猥褻,並致一人死亡。今天,遵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將慶洪宇、連永貴、王金成、韓錦忠等一批重犯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3歲的北京市無業人員慶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職員的名義,分別於2004年11月15日、19日、22日,將在《為您服務報》『手遞手』專欄刊登求職信息的事主張某、劉某、王某(歿年23歲)、彭某等4人先後騙至其在本市通州區、朝陽區的租住房內,采用威脅、捆綁、堵嘴等手段,對張進行猥褻,並搶得張1部價值200元移動電話,搶得劉現金、移動電話等款物共計價值800餘元及劉的身份證、4張儲蓄卡;對王進行搶劫,因王反抗,即用手掐、繩勒頸部等手段,致王死亡。後搶得王移動電話及現金共計價值700元;對彭某進行威脅並將其強奸,後搶得彭移動電話及現金共計價值950餘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慶洪宇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多次搶劫,搶劫中致人死亡。其在搶劫過程中,又違背婦女意志,強奸及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又分別構成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據此,以搶劫、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因盜竊罪、脫逃罪被判刑,2002年12月5日刑滿釋放、33歲的本市無業人員連永貴,伙同郝自勤(已被判刑)等人於2003年9月8日晚,以嫖娼為名將胡某(女,歿年32歲)騙至本市通州區郝自勤住處後,由郝自勤對胡看押,連永貴等人駕車到朝陽區胡的租住處搶得胡一張存折及臺式電腦,後返回郝自勤住處。在對胡毆打並逼問出存折密碼和提取了部分存款後,為滅口,連永貴等人第二天又在郝自勤住處用繩索將胡勒死,並於當日將胡屍體拋於河北一灌木叢中。連永貴等人先後從胡存折中提取2.7萬餘元伙分、揮霍。
此外,連永貴還伙同他人於2003年10月11日22時許,將房某(男,35歲)劫持至郝自勤住處,在向房家屬索得30萬元贖金後,將房放回。於2003年10月27日7時許,將黃某(男,38歲)劫持至郝自勤住處,並向黃家屬勒索30萬元。當月31日13時許,連永貴等人准備索取贖金時被當場抓獲。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連永貴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後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其還伙同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其行為又已構成綁架罪。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應依法並罰。其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判處連永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因購買假幣被判刑,2001年3月21日刑滿釋放、26歲的遼寧省農民王金成,伙同馮建波(已判刑)預謀實施搶劫,攜帶折疊刀、鐵絲、尖刀等作案工具,於2004年6月19至24日期間,分別在本市懷柔區、延慶縣騙租肖某(女,31歲)、鍾某(女,歿年36歲)、栗某(男,歿年55歲)駕駛的轎車。搶劫中,兩人持鐵絲將肖勒昏後,搶得肖現金、移動電話及轎車款物共計價值5.7萬餘元,致肖輕微傷;王金成持尖刀猛刺鍾頸部,致鍾死亡。二人搶得鍾現金、手機及轎車等款物共計價值8.8萬餘元;二人分別持刀猛刺栗頸、腹部數刀,致栗死亡。搶得栗現金、手機及轎車等款物共計價值4.3萬餘元。
此外,兩人還於6月26日,在山西省大同市騙租張某駕駛的轎車欲行搶劫,因張的父親隨車同行,二人企圖下車逃走,被張某父子阻攔並索要車費,王金成即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張的父親紮傷,後二人逃跑;乘魏某不備搶得魏皮包、現金、小靈通電話等款物共計價值600餘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金成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但其仍不思悔改,又與他人結伙,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財物,且在搶劫過程中致二人死亡,三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因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2002年4月10日刑滿釋放、37歲的遼寧無業人員韓錦忠,與他人預謀搶劫。2004年5月8日8時許,韓錦忠等人以送純淨水宣傳品為名,攜帶三棱刮刀到本市懷柔區孟某(女,歿年34歲)家中,對孟進行捆綁並逼其說出存折密碼。當同案在室內翻找財物時,韓錦忠持刀猛刺孟胸部等處數刀,致孟死亡。後二人共搶得孟一個儲蓄存折、一張銀行卡、一部移動電話、白金項鏈、手鏈各一條及500元。後韓錦忠從孟存折內取走4.8萬元,從銀行卡內取走1000元。
在廣州藏匿期間,韓錦忠蓄意搶劫。2004年11月11日21時許,其在一大廈附近,持彈簧刀將途經該處的初某紮成重傷,因遇巡邏民警,後逃離現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韓錦忠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但其仍不悔改,又單獨或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公民財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其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天,同時被執行死刑的還有趁屈某夫婦喂鴨之機,翻牆跳入屈家,將屈正在熟睡的7歲兒子綁架致死的綁架、盜竊犯,33歲的山東農民程憲樂;預謀搶劫汽車變賣償還借款,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並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的河北省某供電公司職工、41歲的閆春青;曾因搶劫先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有結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且在搶劫過程中共同致人死亡的搶劫犯劉紅、陳彥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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